时间:2022-11-28 09:00:16来源:法律常识
为了方便亲们理解我的意思,在说拼多多之前,老王先带大家回顾下前段时间刷曝朋友圈的问题疫苗事件。当时网上民意滔滔,特别是家里小孩接种了问题疫苗厂家产品的父母(包括老王本人)无不咬牙切齿,恨不能立即把厂家高管找出来直接枪毙。
但情绪归情绪,法律归法律,不是每个惹事的人都要被拉来砍头以平民愤。
据新华社消息,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该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请注意,公安机关不是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的。如果在后续程序中不变更罪名,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名的最高刑也就是无期徒刑,换句话说,高某芳等没有性命之忧。可能都用不了十八年,高某芳等就可以出来再当好汉/女了(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下限是十三年)!
更重要的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而要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难度之大,有兴趣的亲可以参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其胜诉的(2015)鲁民提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 润光公司主张长生公司应承担医疗产品责任,其应当对涉案狂犬疫苗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问题是,疫苗已经打进人体了,润光公司怎么来证明其存在缺陷?证明不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认为”主张长生公司承担医疗产品质量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最后判决驳回山东润光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长春长生胜诉了!
在山东高院审理的该案中,是因为疫苗已经打进人体了,所以无法证明其产品存在缺陷。
而在本次长春公安侦查的案件中,疫苗打进人体早已不是一两天的事情,就算是接种疫苗的人健康受损,亲,你来告诉我,该如何证明这种损害是作为劣药的问题疫苗所造成的,而不是由于毒奶粉、地沟油、不可描述的天气、接种者自身体质或者其他可能的原因所造成的?
如果法院认为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证明,那么高某芳等人无罪释放,甚至还反过来提出来国家赔偿的要求就很正常了。届时列位看官不要大惊小怪,要怪也只能怪你自己不懂法。
说回拼多多分割线
网络热(骂)点天天在换,刚上市的拼多多变身网红,被动接过了问题疫苗的白旗,被公众摁在网上着实羞辱了一通。
根据中国证券报的消息,2018年7月30日,天风证券用爬虫软件统计了拼多多近30个交易日(截至7月27日)销售额排名前100的家电产品。结果发现:
这100个家电产品前30个交易日的交易额合计7923万元,销售量13.71万台。涉嫌假冒品牌的商品共39个,该39个品牌销售额合计占比57.82%,销售量占比63.37%
拼多多方面当然否认这一数据的真实性,并且说在其成立的3年时间,学习了前辈们的许多技术,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打假政策,而且拼多多有自己的审买团队,审核异常商品,比如消费者投诉多的,或者价格异常的等等等等。
只是,老王不知道各路网友发来的以下截图是不是都属于临时工造假出来的?
(你猜哪个是超能?)
(你以为是立白?其实是立日)
(不是汰渍,是沐渍)
(蓝月亮?蓝月壳!)
(小米新品,雷布斯知道吗?)
(不是创维,是创维TV)
(松下智能,价格很亲民啊)
(你猜我是不是三星?)
(VIVO的兄弟真不少)
搞笑也好,悲凉也罢,老王还是那句话,情绪归情绪,法律归法律
那么,这回拼多多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群众们请拿稳手中的瓜,老王跟你们说个事:经使用威科先行、无讼、北大法宝等案例数据库检索,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发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的运营实体,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寻梦公司与拼多多在本文中的含义相同)作为电商平台、因为入驻商家的商标侵权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院判决书。
补充说明下,不是没有人起诉拼多多,而是起诉拼多多的原告要不是撤诉了,就是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了。
我们可以来看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5月25日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昌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沪0101民初22455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该民事判决书,案件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在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注册了“暴龙”、“BOLON”等商标。其中,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于2015年8月10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本案另一被告苏昌宁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名为“腕表之家”的店铺,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大量侵害雅瑞公司商标权的眼镜,并被雅瑞公司经公证取证。
但关于拼多多是否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就入驻商家的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2017)沪0101民初2245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被告寻梦公司向网络用户提供拼多多网站及客户端作为网络交易平台, 其本身并未参与交易过程,亦未从交易中获取利益,故应系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本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在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涉案产品在被告寻梦公司收到原告《律师函》前已经下架,寻梦公司亦已将相关情况回复了原告,现原告以被告寻梦公司在收到相关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为由,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不足。同时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寻梦公司知道被告苏昌宁的涉案侵权行为,且被告寻梦公司通过对被告苏昌宁的资质审查,与被告苏昌宁签订相关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就在拼多多平台交易中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了约定,并在拼多多网站设置了维权投诉指引,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平台中海量的商品信息和交易情况,被告寻梦公司履行了与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对于原告有关被告寻梦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要求其与被告苏昌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从而未判决拼多多就其入驻商家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拼多多:1. 没有向入驻商家收取费用;2.及时下架了侵权产品;3.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拼多多知道入驻商家的侵权行为;5. 拼多多通过协议约定了入驻商家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设置了维权投诉指引。因此,法院认为拼多多已经 履行了与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不需要与入驻商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拼多多可以高枕无忧?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键就在于判定电商平台的间接侵权责任时怎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知道 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组成的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是目前比较权威的、对《侵权责任法》的学理解释书箱。该书对该条文“知道“两字的立法变迁予以了特别说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的“知道“两字,在草案一次审议稿和第二次审议稿中都为”明知“,草案二次审议稿后来曾将”明知“改为”知道“,在草案三次审议时,”知道“又被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人大常委会最后审议时,又被改回”知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7月第2版,第263页】。
对于如何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这一事实,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有明确的证明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实已经知道之外,还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有极大的可能已经知道,这种证明方法也被称为”推定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该书还提到,尽管司法可以通过”推定知道“的方法来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但是这种”推定知道“与”应当知道“并非同一概念。”应当知道“是指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在负有某种注意义务而且具有注意能力的情况下,将通知认识到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且,”应当知道“是以行为人负有某种注意义务为前提的,而”知道“则表明行为人并不负有此种注意义务。本款在最后审议时删去了”应当知道“,把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限定在”知道“。这一修改的后果是免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注意义务,加上被侵权人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并非易事,这都在客观上增加了被侵权人获得侵权救济的难度。【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7月第2版,第265-266页】。
虽然老王非常希望法院能在拼多多事件中有所作为,但结合目前的案例来看,如果没有拼多多内部人员爆料,列位看官很可能也就是看个热闹,商标权人想实现通过证明拼多多“知道“入驻商家的商标侵权行为,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从而由法院判决其承担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的目标,只怕是难上加难。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