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0:28:51来源:法律常识
辩护律师拥有必要的取证权,且在不受阻挠、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法取证是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关键。但在刑事案件中,为了防止伪证的产生,对律师取证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即在多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取证需得到检方或法院的同意才能取证,这也导致了在刑事辩护中,很多律师难以取证或不敢取证。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五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解释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