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1:07:51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李女士
被告:马先生
原告律师:易轶律师、金增玉律师
马先生是一位执业超过20年的资深律师,前妻李女士曾长期担任其助理。双方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内生育两个孩子,孩子出生后,李女士不再工作,担任全职太太。2014年开始,李女士远赴加拿大生活,两个孩子随往并在当地学校读书。
2015年2月,双方感情破裂,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在北京有三套房子,两套普通住宅和一套商业住房。普通住宅A时值800万元,没有贷款;普通住宅B未估价,尚有贷款未还清,两套普通住宅均登记在马先生名下;一套商业住房现值1400万元,但有400万元贷款,登记在李女士名下。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里约定,两子女均由李女士抚养,马先生每年支付6万元加币作为孩子求学费用,每年至少可以探视子女一次。普通住宅A离婚后归李女士所有,商业住房归马先生所有。马先生应支付李女士财产折价款550万元,其中2015年3月前支付80万元;2015年8月前支付220万元;2015年12月前支付250万元。
2015年6月,李女士在加拿大再婚。
双方没有对普通住宅B的归属进行约定,李女士表示该房计划要留给两个孩子。离婚后,普通住宅A变更至李女士名下,商业住房因贷款未偿清,无法过户至马先生名下。2015年3月,马先生依约支付了第一期款项80万元,但第二期和第三期款项一直未支付。2015年9月,马先生还以缺钱办移民手续为由,向李女士借款10万加币。
离婚后,马先生一直劝说李女士卖掉普通住宅A。后李女士于2015年4月委托国内亲友卖掉该房产,得款760万元。因李女士亲友没有足够外汇,大多数资金未能转移到李女士名下。此时,马先生主动提出帮忙购汇,但同时又以自己资金紧张为由,向李女士借钱偿还商业住房的贷款,以便于将其出售,履行离婚协议里约定的金钱支付义务。为尽快拿到离婚时约定的剩余财产折价款470万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李女士累计向马先生转账550万元。
2016年年初,为便于取得移民资格,双方协商将两个孩子监护权人变更为马先生,马先生及两个孩子均通过加拿大某省移民遴选资格。
2017年5月,李女士在加拿大为孩子们购买一套学区房,房产总价157万加币,首付57万元加币,贷款100万元加币。因李女士无工作,无法获得商业贷款,因此将该房产登记在马先生名下。该房产首付系李女士支付,为偿清房产贷款,李女士催促马先生还款。马先生没有还款,但双方于2017年10月签署一份《协议书》,约定房产系李女士所有,马先生负责偿还贷款;自2018年开始,马先生每年支付李女士60万元,每季度支付15万元,该笔费用优先用于偿还加拿大房产贷款和子女教育费用支出;马先生名下的普通住宅B,应在贷款偿清后转移至两个孩子名下。
离婚后,马先生经常向李女士转账,但数额不多且用途不明确,李女士认为是支付孩子抚养费,马先生主张是偿还离婚时的剩余折价款470万元。李女士多次要求马先生支付470万元折价款、偿还550万元贷款无果后,遂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马先生支付470万元补偿款。
找到我们时,李女士已经被律师前夫算计得晕头转向,不仅财产折价款没要回来,还被对方诓走了550万元。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申请对马先生分得的商业住房进行保全,以确保后续执行。因双方资金往来极为混乱,李女士也不知道对方到底还该给自己多少钱,我们与李女士花了三天时间,仔细梳理、核对双方离婚后的资金往来,并根据收款人及转账金额等信息来确定资金用途。马先生在法庭上声称470万元已经全部支付完毕,我们指出其列举的部分账目没有原始凭证,系捏造。
在诉讼过程中,马先生提起反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确认2017年10月的《协议书》有效。我们指出两份协议都是有效的,并当庭表示该案结束后,将立即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追回550万元借款。马先生当庭大骂我们,被法官制止,但随后表示同意调解,一揽子解决470万财产补偿款和550万元借款的问题。扣除这些年马先生已支付的财产补偿款后,我们说服马先生接受以760万元折价款一次性化解全部资金争议,双方达成调解。
调解结案后,马先生仅主动履行了45万元,我们再次接受李女士委托,处理本案的后续执行案。我们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先将马先生挂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再次查封其名下的两套房产。期间,马先生表示要出售商业住房,要求解除该房产的查封,但了解到他欲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一家公司,我们察觉到其可能借公司之壳金蝉脱壳,坚决不同意解除查封,马先生气急大骂。但是第二天,法院通知我们已经收到马先生支付的剩余执行款及利息。
本案经判决结案。双方解除《离婚协议书》及其后签署的一切协议、承诺、欠条等文件,再无债权债务纠纷;马先生给付李女士760万元,五个月内执行清。
本案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男方在离婚后未及时履行金钱支付义务,且双方离婚后的资金往来混乱,离婚财产折价款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发生混同。男方利用其律师的专业优势,炮制多份协议欺骗女方的信任,拖延其采取诉讼手段来解决问题,一步步将女方逼至极为被动的位置。这次办案并不涉及非常疑难的法律争议,但是男方在诉讼中还在想方设法否认支付义务、逃避实际执行,我们及时识破他的伎俩,坚持强硬地推动诉讼程序,最终迫使男方履行了支付义务。本案引发我们对离婚方式、履约监管、离婚后财产混同等问题的重新思考,希望可以引起当事人的重视。
第一,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优劣。从程序上来说,协议离婚比诉讼离婚快捷简便,因此成为大多数人首选的离婚方式。2017年,我国有437.4万对夫妻选择离婚,其中选择协议离婚的夫妻数量是诉讼离婚的5.5倍,而我们律所同期接受的诉讼离婚案件却是协议离婚数量的4.6倍。由此可知,协议离婚时,律师的介入率非常低。与此同时,因协议约定不明或者离婚后未实际履行协议而导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日益增多,导致双方矛盾冲突不断,影响双方及孩子的安定生活。
在本案中,马先生和李女士选择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后马先生没有及时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并用种种借口向李女士巨额借款。因双方育有一双儿女,李女士一直对前夫心怀善意和信任,男方显然没有履行承诺的诚意,屡屡利用李女士的信任延迟支付、骗取钱财,并骗走了两个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导致离婚多年后,子女抚养、个人财产均处于不安定的状态,严重影响了李女士的生活。
因此,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并不存在谁优谁劣。虽然协议离婚看起来耗时短,但是除非双方都有足够的诚意和信任,并且能够真正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否则一方的信任就会被另一方所利用,双方不可避免地在离婚后继续纠缠不清。反观诉讼离婚,在法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主导下,双方可以将结束婚姻需要处理的所有问题进行详细讨论,并按照法律道德的标准来判断是非对错,从而对双方的矛盾冲突盖棺定论。更重要的是,诉讼离婚可以得到调解书、判决书等法院文书,如果任一方不遵照执行,另一方都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协议离婚后,如果任一方不依约履行,另一方还需要先起诉,等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离婚时如何进行履约担保。我们认为,当夫妻感情已经无可挽回的时候,离婚是解决婚姻矛盾、重新获得幸福的一种方式,但是前提是离婚时需要终局性地解决婚姻中的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但是有些夫妻只是把婚姻关系解除了,离婚后还住在一起,或者财产没有分割清楚,子女抚养权也处于不安定的状态,那对双方都将是一种新的折磨。
因此,无论是采用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的方式,我们都应该考虑履约监管的问题。事实上,专业法官在调解离婚的过程中,也会充分考虑执行的问题,甚至有些法官会在双方履行完主要义务后,方才出具正式的离婚调解书。同时,由于不履行离婚协议的救济程序更加复杂,因此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需要更全面、完善的履约监管。在履约监管中,金钱支付监管比较常见,例如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有金钱支付义务时,双方可以约定履约监管,支付方将钱存入第三方账户,等办理离婚登记后,第三方直接将这笔钱支付给对方即可。除了金钱支付监管,还有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很多有孩子的夫妻选择协议离婚,通常会希望离婚后双方能够和平相处,给予孩子尽可能完整的爱,基于这样良好的愿望,双方可能会互相托付对方照顾孩子,或者为了孩子有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而选择变更抚养权。如果双方都是善意的,这些安排自然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但如果有一方只是想趁机拿走抚养权或者不支付抚养费,那就只会让孩子处于持续不安定的生活状态中。
在本案中,马先生应在离婚后支付李女士500余万元,双方约定了履约节点,但马先生只依约支付了一期。双方在协议里没有规定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也没有任何履约保证,这让李女士面临着很大的风险。500多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马先生可能无法在短期内筹措完成,但是其名下有房产,可以选择将同等价值的房产份额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作为履约担保。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双方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均归李女士抚养,但后来马先生声称为孩子办理移民,将子女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马先生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煽动孩子们对抗母亲,让处于叛逆期的孩子面临严重的心理危机,以抚养权属于父亲为由,拒绝母亲的亲近,在异国他乡独自生活,但远在国内的父亲亦无暇顾及他们,对孩子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第三,离婚后财产混同。我们处理过很多起“离婚不离家”的案件,由于双方生活在一起,财产很容易产生混同,所以两人彻底分开的时候,其实需要重新清算一次财产,但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主张另一方支付同居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从风险防控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离婚后双方应该彻底分开居住,同时尽量避免复杂的金钱往来,如系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每笔资金的具体用途最好在转账时注明,以避免日后的纠纷。离婚后尽量避免借款,如需借款须出具协议,明确偿还日期和违约责任,大额借款应该提供担保。
马先生和李女士离婚后没有生活在一起,但是他们的资金往来极为频繁、混乱,因马先生对李女士负有支付财产折价款和抚养费等多重义务,所以马先生转账给李女士的资金很难进行明确定义,这给案件审理带来了较大难度。马先生在庭审中坚持认为这些资金都是用于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金钱支付义务,且目前已经支付完毕,但是我们认为这些资金中很大一部分都是支付孩子抚养费。双方经过一番恶斗后,马先生意识到自己无法逃避履行义务,最终同意以760万元终局性解决双方的金钱纠纷。虽然金钱数额上没有太大的损失,但是离婚后这么多年的纠缠与折腾,必然影响了生活质量,而双方在金钱上的缠斗影响了孩子的成长,这亦是得难偿失。
我们常说,夫妻感情难以挽回时,那就好聚好散。在通常的认识里,协议离婚是和平分手,是好聚好散的典型方式。但是事实上,协议离婚很可能会掩盖问题、隐藏风险,这些问题和风险往往会在离婚后爆雷。考虑到协议离婚后,强制对方履行义务的程序更加复杂,双方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履约保证,以确保后续执行。此外,随着家事审判改革的持续推进,诉讼离婚越来越柔性,法官会综合法律、心理、情感等因素来考虑,慎重评估婚姻是否可持续,如果确实要离婚,亦会和双方律师一起,共同为双方找到终局性解决矛盾的方案。
离婚是一个重大的人生决定,我们需要和过去的生活、过去的人做完全切割,任何拖泥带水的举动都可能带来纷争,给双方和孩子的生活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对于那些有孩子的离异父母来说,完全切割当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当父母希望孩子获得完整的爱时,这样的切割更加显得残忍。但是,离婚本就是分道扬镳,我们必须接受这个事实,把该分清的分清楚,如此才能真正各自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