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1:48:40来源:法律常识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邓全伦
2021-04-12 17:17
4月11日,为期3个月的延长羁押期限届满。吴长江4月12日上午向会见他的律师明确表示,他尚未收到法院继续延长其羁押期限的通知。
吴长江被羁押时间,目前已超过6年。
吴是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创始人,因涉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而遭到刑事指控,一审判决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2018年8月21日终审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后,审理期限一再延宕,至今未下判。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2日回复看看新闻Knews记者说,吴长江案还在审理当中,审理期限再次被延长。
作为海内外高度关注的涉民企重大案件,吴长江案为何难以走出“久押不决、久拖不判”的泥淖?
吴长江的“滑铁卢”
吴长江,1965年出生于重庆铜梁,1998年从陕西汉中航空公司辞职下海,在广东惠州创立雷士照明有限公司。这家私人小作坊短时间内爆炸式发展,2005年成为国内照明行业的老大。2010年在香港主板上市,同年6月以18亿元人民币的品牌价值入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位列行业第一,市值最高时达到250亿元。
然而,在某种意义上,民营经济的发展史,其实是民营企业的融资史。吴长江掌舵的雷士照明,前后经历了6轮融资。
早在创业初期,这家企业就暴露出民营企业的软肋——资金短缺:因为要支付另两位股东1.6亿元现金的股权变现费,雷士照明几乎陷入绝境。2006年6月,亚盛投资的毛区健丽,联合其他几位投资者向雷士照明投入994万美元,获取雷士照明30%的股权。
吴长江一直把这第一轮融资称作“雪中送炭”,但接下来的一系列融资与资本运作,却让他不知不觉地丧失了企业控制权。
当时,经过数轮融资,日本软银赛富、美国高盛投资、法国施耐德电气等国际资本大鳄,陆续成为雷士照明大股东。2008年,软银赛富取代吴长江,成为雷士照明第一大股东,吴跌落为第二大股东。
国际资本入主并不仅仅为了逐利,还要深度介入、干预企业经营管理。2012年5月,雷士照明创业团队与国际资方的矛盾爆发,由于双方在公司董事会各自控制的席位存在较大差距,吴长江很快被迫辞去一切职务,软银赛富派人出任雷士照明董事长,法国施耐德派人出任CEO。
面对资本方的凌厉攻势,吴长江联合雷士照明的经销商发动反击,当年9月重返董事会。但此时的他已经失去了对雷士照明的控制权。
为了抗衡国际资本方,夺回企业控制权,吴长江再次在资本市场上寻找资金和盟友,2012年12月,最终引进资本方——广东德豪润达。
德豪润达如何进入雷士照明?其董事长王冬雷提出与吴长江进行换股交易,即:吴长江将其持有的雷士照明股票转让给德豪润达,王冬雷将同等市值的德豪润达股票转让给吴长江。结果就是:德豪润达收购雷士照明20%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其中11.81%受让于吴长江;吴长江也通过增持,成为德豪润达的第二大股东。
换股交易完成后,吴长江持有雷士照明股份比例只有2.54%,对公司几乎没有话语权,他把抗衡国际资本方的希望全部寄托在德豪润达身上。
吴、王关系仍然难逃恶化:吴长江发现王冬雷原有的承诺迟迟不见动静;王冬雷也认为吴长江关联交易问题严重,最终于2014年8月罢免吴长江在雷士照明的所有职务。王冬雷方面还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吴长江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
王冬雷当时对媒体曝料称,吴长江关联交易严重是因为他在澳门豪赌欠了很多钱,“7月18日,吴长江在我办公室当面承认他有4个亿的赌债,每月利息超过一千万,已经4个月没有支付利息了,天天被人追着跑。”
吴长江嗜赌,其欠下赌债这一事实已被证实。2019年11月30日,海南省政法委发布的《联合调查组关于网络反映张家慧、刘远生有关问题调查结果的通报》称,吴长江在澳门赌博欠下黄某强4.6亿元,经黄某强、黄某明、刘远生及吴长江协商,黄某明以吴长江重庆雷士地产公司100%股权作价4.6亿元,作为明日香公司股权转让的部分款项抵给刘远生,并由刘远生与吴长江签订重庆雷士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014年12月6日,吴长江因涉嫌挪用资金被被广东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取保候审屡次被拒
吴长江锒铛入狱的命运,就像坐过山车般跌宕起伏:
2015年1月13日被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2016年12月13日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14年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书说,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吴长江将雷士照明在3家银行的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安排人携带公司公章到3家银行办理手续;同时,吴长江通过4家公司为贷款主体,利用这笔保证金作为担保,向银行共申请流动资金借款9亿多元。雷士照明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总额9.2亿元。后由于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雷士照明损失5.5亿元。
同时,2014年初,吴长江将一笔处理雷士照明重庆公司的370万元废料款不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供其本人使用,并将变卖废料的原始财务凭证销毁。破案后,370万元未能追回。
2018年8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定。
2018年10月11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立案。9个多月后,2019年7月25日至26日才开庭审理。历经2年半的审判期限,至今未作出判决。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多次联系惠州中院,其研究室负责人4月12日回复称,吴长江案还在审理当中,审理期限延长,“最新一次已获得批准”。
“吴长江至今被羁押长达6年多,超审限问题突出。”吴长江的辩护律师周涌认为,仅是吴案发回重审后的审理及羁押期限,就比刑诉法规定的一般正常案件3个月的审理期限超出了8倍。
周涌在相关法律意见书中表示,吴长江案发回重审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9个多月才开庭,开庭前并无实质性的证据增加和改变,开庭后又拖延一年多未下判。“即使补充调查核实,短期内亦可完成;即使其间有疫情影响,也绝不需要拖延两年多时间。”
“超审限就是违法”。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12月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具体的做法是,对审理时间达到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办通知”的方式,向承办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催办;对审理时间接近审限的案件,以“审限警示”的方式,向承办审判庭和承办法官发送“审限警示”。
最高人民法院时任副院长沈德咏表示,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最基本的时间要求,其目的是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获得公正审判。
“在审限把握问题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拖延,已在实质上违反法律程序。”刑法学专家、西南政法大学原校长龙宗智表示,按照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在2019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上的讲话,坚持罪行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凡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吴长江就应当依法无罪释放”。
《刑事诉讼法》九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鉴于吴长江案审理严重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其本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和高血压,吴长江家属、律师曾多次向惠州中院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均未得到批准。其间,吴长江的父亲吴香华病危,想看吴长江最后一眼,委托吴长江的母亲黄生秀2019年4月29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全家作出担保。然而,直到2020年8月初去世,吴香华也没能见上大儿子一面。
羁押期限多次变更
吴长江一直被关押在惠州市看守所,6年多来羁押期限多次变更。
辩护律师从吴长江处获得至今唯一一份关于吴的《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这份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通知书载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变更羁押期限,现羁押期限自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11日。
羁押期限延长一年基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但该“不可抗力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惠州中院并没有作出任何解释。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吴长江的辩护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表示,截至2019年4月11日,本案并无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
“这是为超期羁押打造正当化理由。”吴长江家属及辩护律师认为,这份法律文书 “漏洞百出”:
首先,案号牛头不对马嘴。案号本来是“(2018)粤13刑初138号”,这份法律文书却写成“(2018)粤13刑初25号”。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已承认系笔误。
其次,标题和落款单位不一致。这份由惠州中院作出、落款盖章“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标题竟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第三,明显是事后补发,涉嫌违法违规。2018年10月11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长江重审立案,2019年4月11日吴长江羁押期限届满。然而,这份延长吴长江羁押期限的法律文书签发日期,却是2019年12月10日。签发当天吴长江即在看守所里收到。
吴长江的一位家属说:“这意味着从2019年4月11日到12月10日长达8个月时间里,吴长江事实上处于被非法羁押状态。这种先行羁押、再行完善法律手续的做法,严重违法。”
吴长江的辩护律师还认为,该案的发生源于吴长江与王冬雷两大股东之间的纠纷,两人通过签订换股协议,交换彼此在雷士照明和德豪润达的股份,并约定换股后仍支持对方在作为创始人公司的控制和支配地位。但协议签订后,王冬雷拒不履行借款8亿元给吴长江的承诺,以及事实上取代吴长江对雷士照明的控制,从而引发双方矛盾,进而导致刑事控告。
更重要的是,据吴长江当庭陈述,用雷士照明公司资金作质押担保,曾征求过时任董事长王冬雷意见,并获得王冬雷的同意。
在案件一审、二审以及重审过程中,吴长江及辩护律师多次向法院提出要求王冬雷出庭对质的申请。但是,法院始终未批准,更未传唤王冬雷出庭对质。
据新华社报道援引刑法学专家龙宗智的说法,吴长江被指控挪用资金罪的理由,是他未经董事会同意,用公司存单为修建“雷士总部大厦”做质押担保,但法院判决本身存在遗漏:遗漏了质押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雷士公司利益,即修建“雷士总部大厦”,主要是为了达成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对雷士照明的重大优惠条件;遗漏了该质押担保的起因在于王冬雷未履行换股《合作协议》相关借款约定;而对该质押担保是否事先获得王冬雷同意的关键事实,并未核查。
雷士核心资产被卖
吴长江案还引起高铭暄、陈光中等多位法学专家的关注。在他们看来,吴长江案的立案批捕和管辖权归属亦存疑。
他们表示,吴长江案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均发生在重庆,大多数证据取自重庆,相当一部分证人也在重庆,对于吴长江案的管辖,重庆比广东惠州更适宜,但惠州为何还要管辖该案?
吴长江的二审辩护律师认为,案件是在雷士中国公司由惠州迁往重庆的过程中发生的,而且其背景是雷士照明控股公司董事长王冬雷,向雷士照明控股公司CEO及雷士中国公司董事长吴长江争夺管理权,王冬雷获得雷士系公司控制权后,已中止雷士中国公司迁重庆进程。由于大公司搬迁涉及地方财税等利益,惠州警方舍近求远,将适宜由重庆警方管辖的案件揽过来侦查管辖,继而移送审查起诉,“这种做法给该案打上了较明显的地方影响的烙印”。
据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反映,2014年8月,王冬雷向重庆市公安局对吴长江提起刑事控告。重庆市公安局研究认为此属企业内部经济纠纷,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2014年10月22日,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对吴长江作出刑事立案的决定。
关押在看守所的吴长江,总向会见他的律师打探雷士照明的情况。事实上,他创立的这家公司发展目前严重受挫,市值已从160亿元跌至近7亿元。
鼎盛时期,雷士照明的实力进入全球照明行业前五名,世界照明巨头菲利浦、欧司朗都将雷士照明作为其在全球的主要竞争对手。吴长江当时制定的雷士照明冲击行业全球前三的“世界级企业”发展蓝图,早已被束之高阁。
其主体业务中国区照明业务(即雷士光电)70%股份,于2019年12月12日,以55.6亿元的价格出售给号称“华尔街野蛮人”的美国KKR公司,这个价格包含全球知名的“雷士照明”商标。然而,光是雷士照明的品牌价值,2019年就达326.95亿元。
2021年1月13日,ST德豪董事会审议通过减持香港上市公司雷士照明1.3亿股股份,占雷士照明已发行普通股的3.08%。2021年1月30日,ST德豪公告称,上述股份已经减持完毕,成交均价0.167港元/股,成交总价2175.38万港元。如此廉价的股权究竟被谁接走,至今尚是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