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01:45:07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交通事故,可能我们现在很多人的认识,包括之前的我自己,很长一段时间都停留在它必须是汽车在运动过程中才能发生的,而对于停在路边,特别是在正规施划的路面停车位里没有动的汽车,在其他非机动车如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撞上去后仍按交通事故处理,甚至于要在无责交强险限额外再承担百分之十的无责赔偿责任时,很不理解,甚至于很多汽车驾驶人,在看到这个话题时,更多的是指责和不满。
有这种情绪也是正常的,不能怪大家,是因为相关部门在这方面的普法宣传做的不好,没有让汽车驾驶人真正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没有真正理解相关法律以人为本、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的立法精神。是因为汽车驾驶人没有站在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立场上,去感受汽车在道路通行中对他们所造成的危险和压力,甚至于对他人生命健康的威胁。是没有看到,当前情况下,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主力,仍然是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依然是弱者,没有几个城市有自行车专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更多的被改造成了公交专用道、机动车停车位,有时并不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要故意的和机动车抢道、混行,这种以卵击石的冒险行为,有时也是无奈之举……
在允许公众通行的道路上,所有参与人的文明素质,更多的体现在相互之间的宽容和礼让上,体现在对方生命、健康、财产的尊重和保护上,而不是自己的优先通行上。只要有一方没有让的意识和行为,就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事故的发生,甚至于让人感觉到很蹊跷、怪异,简直达到了防不胜防的地步.有些事故,是在地震、台风、泥石流、雷击等突然来临时发生的;有些事故,是因为客观原因使道路状况变化,或者车辆突然出现刹车失灵等发生的,或者是在现在工艺技术条件下无法克服的技术障碍造成的。这就是交通事故概念中,为什么要将车辆发生意外情况这种因素增加进去的原因。
当然了,并不是所有看起来像意外的事故,都是因为意外原因造成的,很多事故在意外的外衣下,更多的是相关交通参与人安全防护职责的懈怠,如果不严格地进行分析,人们很容易将这些事件看到是意外事件,而将责任归于天意。
在民事侵权法律中,意外事故,一般是指非出于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件,其强调的是各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如果有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相关努力,能够提前加以预防和避免的,就不能算作是意外事件。
近期在学习研究交通事故案例时,看到这样一起真实的事故,讲的是:
2012年3月24日,原告薛某步行至淮安市清浦区新民东路某段时,从停放在公共道路边的汽车边经过时,因被被告违法停放于路边的厢式货车挡住去路,便从该车尾部绕行通过。蹊跷的是,在薛某绕行的过程中,车的左后轮突然爆炸,致薛某身上多处骨折。因未向交警部门报案,故没有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说实话,这种情况如果向交警报了案,也是给交警出了难题,究竟能不能按交通事故来对待和处理,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确实不好琢磨!
双方协商不成,只能起诉到法院。清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该事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对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范围,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主要理由如下:
(一)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涉案事故发生在具有公共通行性的道路上,也有车辆参与。
(二)车辆在道路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区别其是违反该法行为上的故意或过失,还是对造成的危害结果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笼统进行了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都是过失的,很容易认定为交通事故,而对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存在故意的,也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只是按照该法第76条的规定,其承担的责任不同于过失而已。因此,区分当事人主观的故意或过失及客观因素,对于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有重要意义,但不影响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判定。
(三)行人薛某出现了受伤的实害结果,而这种结果与车辆轮胎的爆炸,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车辆的运行状态,影响到人们对交通事故的判断。车辆在道路上运动与停止两种状态是道路交通的有机组成部分,道路交通事故也与这两种状态密不可分。而且,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并未对车辆在道路上的运行状态加以限制,因而从法律上讲,其应包含运动与静止这两种状态。本案满足车辆、在道路上、人身伤害及因过错而发生事故的事件,尽管事发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但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责任进行裁判。
法官认为,肇事车辆一年前更换过轮胎,但后续再未定期进行轮胎检验,车辆轮胎爆炸,并不是意外,而是车辆使用人疏于对车辆的维修保养,没有定期对轮胎进行检查保养,导致车辆出现了安全隐患,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该起事故,虽然没有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但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定性,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可以说,该案将加害车辆在道路上停放期间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对相关事故的审判具有示范作用。
当然了,这起事故也提醒我们大家:
一是,在路上通行时,要注意对运动着的汽车所带来危险的防范,特别是在与货车并行、交汇时,一定要注意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这是因为其车辆特性导致的盲区较多,驾驶人生活艰辛的容易疲劳,车辆装载货物后的超长超高超宽,以及驾驶人驾车习惯等引发的事故,也要防止车上人向外抛物而使自己受到影响。
二是,生活常识告诉我们,夏天不在树下防雷电,不在容易倒塌的货物附近活动。对于在路边临时停着有驾驶人的汽车也要防备,既要防止他们疏于观察时突然启动前进、后退或者转向,也要防止他们在不观察过往行人时的突然开门。
三是,对于路边停放的无驾驶人的货车,既要防备被装卸货物的人车工具撞伤,更要防止货物意外掉落时的砸伤,当然了也要防止出现这种轮胎爆炸的受伤。
四是,在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段、场所,在人车混杂的道路上,一定要注意安全,一定要有防备意识,一定要选择合理的通行路线,主动做好事故预防工作,看好孩子,拴好宠物,专心致志的过马路,尽量少逗留,尽量不干分心的无关事情。
只有自己防备意识强了,才有可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外来危险的伤害。
案例来源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民终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