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4:21:00来源:法律常识
可以直接向潘先生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分析】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保证。两者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要求当事人在保证时必须明确具体的体现出“由债务人先偿还,债务人不能偿还时,才由保证人偿还”这一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就视为是连带保证。在借款给曾女士的时候,保证人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由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当认定为保证人提供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理论延伸】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债权人与一般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到期后,债权人不能先向一般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债权人应当先向主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先向一般保证人主张债权的,一般保证人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进行对抗。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专享的一种权利,是指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如果主债权人先向一般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人可以予以拒绝,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优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先诉抗辩权从法律上来说,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并不代表保证责任的消灭。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主债权人与连带保证人约定,如果主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承担何种担保方式的,视为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
【律师提醒】保证人向主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即取得追偿权,可以要求主债务人赔偿因垫付而形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