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6:47:15来源:法律常识
2011年,于某前来我所想委托我们代为诉讼处理有关继承事宜,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宋加宇、宋飏为其代理。经过了解得知,于某与老伴儿于2000年8月初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老伴儿婚前有子女三人,即长子刘某1、长女刘某3、次女刘某2。2006年4月25日,老伴儿自书遗嘱一份。根据遗嘱,于某与老伴儿居住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归于某所有。
2007年12月31日,老伴儿去世。2008年1月10日,于某与老伴儿的三个子女共同确认上述遗嘱真实、合法、有效,同意完全遵照执行。并于2008年2月28日签订书面协议书,各方一致同意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归于某所有并执行。协议就老伴儿其他遗产分配也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已执行完毕。2009年6月,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管部门要求公证。老伴儿的儿子和长女前来公证处表示同意,但是幼女却一直不肯配合,于某无奈,只得走法律途径处理。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继承人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将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确定由于某继承,于某依据该遗嘱要求继承其配偶房产之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故判决被继承人刘某5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由于某继承。
在立遗嘱时,一定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所立遗嘱无效。同时,立遗嘱行为是不能代理的。如果家中有老人有想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及时作出表示行为,建议将遗嘱公正,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所立遗嘱。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