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7:33:18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11月24日,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的(2021)皖1723民初2619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认为,原告向被告追讨物业费,被告认为原告应该先解决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但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的具体问题,因此,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支持,被告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其欠付的物业费。
一、原告起诉
被告系涉案小区业主。2018年11月3日,原告与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为每平方米1元,电梯能耗费300元/年。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对小区实施了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完善的物业服务,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被告却拖欠物业费4852元及滞纳金4250元。原告多次催缴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合计910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答辩
诉状所讲基本属实,但是不交物业费是有原因的:房屋客厅及阳台漏水,吊顶我自己找人重修了;走廊卫生没有人经常打扫;房屋靠近走廊处的墙面脱落;小区应安装电瓶车车棚。原告需把以上问题解决掉才交物业费。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二、《物价局服务价格登记证》复印件、《小区收费标准》复印件一份;三、收费公示复印件一张;四、《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
三、法院认定的事实
被告系涉案小区业主。2018年11月3日,原告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物业费为每平方米1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被告未交的物业费共计4852.08元。
四、法院观点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对于小区每一位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应按约定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由于被告未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小区物业存在诸多问题,原告需要把问题解决掉才会交物业费。经审查,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的事实,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对被告公司主张的违约金4250元,经审查该违约金过高,明显超过其实际损失,酌情认定为1455元。
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物业费4852.08元及违约金145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