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9:19:01来源:法律常识
女满50岁,还能要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师,您好!我是法和家网站推荐找您咨询工伤案的,我姓尹。
是我家夫人的工伤案,夫人55岁,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工作。2020年3月中旬一日,工作时不慎被钢管砸伤。
工伤已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
申请了劳动仲裁,前几天才拿到的劳动仲裁裁决:
不支持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不支持的理由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仲裁委认为:我家夫人在2017年6月5日到公司入职时就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故此,不予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请问陈律师:
劳动仲裁裁决不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正确吗?
我们还有向法院起诉的必要吗?
本咨询者系在法和家网看到我的介绍向我咨询的,因涉及隐私内容是作改动,大意没变。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尹先生。
应在拿到劳动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人民法院有可能支持您家夫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
我建议您家夫人提起诉讼的主要理由和依据如下:
1、我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的理解,应当是工伤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不再另行就业的,才能适用这个规定。
您家夫人不是这样的情况,您家夫人不仅入职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且一直在工作和就业状态,直到发生了工伤。这说明您家夫人虽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一直在工作和就业状态,工伤发生后实际上客观上的确影响了您家夫人的再就业,必然造成了再就业的经济损失,所以,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未依法领取养老金,在广东省有支持的成功案例:
案号为: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12777号民事判决。
工伤者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未依法领取按月养老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故此,判决支持了工伤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已经依法领取了按月养老金,在广东省也有支持的成功案例:
案号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民终3089号民事判决。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答辩称,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自2016年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规定,原告依然可以享受该工伤保险待遇,故对被告的答辩本院不予采纳。
所以,建议您家夫人起诉。虽然不一定百分得到支持,但若不依法起诉,将彻底自己就认输了,那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百分百丢了!起诉后,完全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36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