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20:52:47来源:法律常识
12309中国检察网近日公开的《聂某甲行贿、贪污、受贿案起诉书》中透露,湖北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湖北警官学院原党委书记董国祥收受下属所赠2.4万元的石头小印章,并向财务“借支”4万元买石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董国祥是名从警36年的“老公安”,历任咸宁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湖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湖北警官学院党委书记等,曾称“对党绝对忠诚是我们的生命线”。
“借支”4万元买石头
上述起诉书中提到,被告人聂某甲,女,原在咸宁市公安局行财科工作,涉嫌行贿15.1468万元。其中,2011年,聂某甲为与时任咸宁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的董某某搞好关系,先后送给董某某2万美元( 折合人民币12.7468万元),以及价值2.4万元的石头一个。
2011年11月份,聂某甲得知董某某将带队考察南美三国,为了得到董某某的关照,擅自决定从咸宁市公安局财务出纳刘某甲处打借条借出公款15万元,同时安排人员将此15万元到咸宁市工商银行泉山支行兑换2万美元。随后该人员将兑换好的2万美元及剩余的2.2532万元一并交给了聂某甲。接着,聂某甲将2万美元送给董某某, 董某某予以收受。
2011年10月,董某某、时任咸宁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聂胜、聂某甲等人在北京出差期间,到北京潘家园古玩市场游玩。其间,董某某看中了一款小印章石头,同行的聂胜与聂某甲商定以2.4万元人民币购买该块石头送给董某某,董某某予以收受。
此外,起诉书还提到,2011年3月的一天,董某某告知聂某甲,欲从局财务借支4万元买石头。聂某甲建议董某某,让董司机周某某以借支周转金的方式在咸宁市公安局财务借支4万元,董某某表示认可。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参照公开简历,董某某即为董国祥。
被批痴迷奇石
董国祥长期在公安系统任职,是名从警36年的“老公安”。
官方简历显示,董国祥出生于1962年8月。1983年8月至2009年3月曾任湖北省公安厅干部、副科长、刑警总队科长、副处长、治安总队副处长、处长、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处长、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处处长、行动技术总队副总队长(主持工作);2009年3月至2010年11月,任省公安厅行动技术总队总队长(副厅级);2010年11月至2012年2月,任咸宁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任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任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15年11月任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湖北警官学院党委书记。
据官网显示,湖北警官学院是湖北省省属公安本科院校,其办学历史始于1949年7月成立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干部训练班。
2019年6月3日,湖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湖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湖北警官学院党委书记董国祥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同年12月2日,董国祥被“双开”。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湖北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湖北警官学院原党委书记董国祥违反政治纪律,与多人串供,转移、隐匿赃款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职务晋升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滥用职权,指使侦查人员解除冻结、查封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款物,违法要求审判机关为被告人判处缓刑、不再追缴和执行生效判决所判犯罪财物和罚金,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侵吞公款,涉嫌贪污罪。
董国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背离党的宗旨,毫无党性原则,痴迷奇石,玩物丧志,执法犯法,以案谋私,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董国祥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今年7月22日,黄冈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董国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贪污一案。黄冈市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董国祥在担任咸宁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湖北警官学院党委书记期间,在组织办理某涉嫌开设赌场案时,收受贿赂,指使侦察人员解除冻结、查封的涉案款物,干扰法院办案,造成1382余万元未被追缴和执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35余万元并侵吞公款4万元。
董国祥进行了最后陈述,表示悔不当初,愧为人民公仆,并当庭认罪、悔罪。案件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