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21:46:42来源:法律常识
小珍16周岁的时候,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是小珍正读高中。离婚协议中约定,小珍随母亲张某一起生活,父亲李某每个月只需支付小珍的抚养费等800元,直至小珍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如今20周岁的小珍已经考上大学,成为一名大二的在校生。考虑到目前的就业压力以及自己所学专业对学历的要求,小珍想在读完本科后继续读研。但面对学费的压力,小珍觉得父亲在与母亲离婚后并没有认真履行离婚协议,在自己考上大学之后,父亲再也没有给过自己一分生活费。对此,小珍觉得母亲为了自己的学费,过于操劳,想让父亲能够继续履行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但小珍的父亲李某则认为,小珍如今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有自理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靠自己的能力养活自己了。而且自己每个月工资只有3000元,还需要赡养年迈的父母,因此拒绝对女儿小珍的大学学习生活进行经济资助。小珍在与父亲多次协商无果后,将父亲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小珍的诉讼请求。
小珍是否有权要求父亲支付生活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条件:其一,不满18周岁的公民;其二,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三,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他均不在此列。
因此,已满18周岁的子女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如不具有上述条件,该子女仅有起诉权,但无胜诉权。诉讼中,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自愿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予释明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径直判决其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本案中,小珍在父母离婚时,虽未满18周岁,但其父亲一直按照离婚协议的规定定期支付生活费。根据协议的要求,小珍的父亲应给付抚养费至“独立生活时止”。但如今,小珍已年满18周岁,作为在校大学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其父亲已没有抚养小珍的义务,小珍完全可以通过勤工俭学完成学业,故判决驳回小珍的诉讼请求。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