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1:43:3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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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在我们公司所在地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台进口汽车,拿到车后发现被改装了,因担心安全问题我们向地方质量监管部门投诉商家违法改装,上述部门接到我们的投诉后告知我们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反映,这样回复对吗?
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车辆及安全附件(13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商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这里,消费者就有关问题申诉的部门除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外,还包括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根据该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口机动车辆到货后,收货人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单以及有关部门签发的其他单证向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行车牌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贵司从经销商处购买已进口汽车发现改装问题,属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应当向有权主体申诉。根据上述法律规范,贵司所购买进口汽车因改装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如主张确认商家无行政许可改装车辆及销售改装车辆行为违法,有权的受理申诉主体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附:相关判决书摘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渝05行终97号
黄某在C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路帝KPINOBIT”多用途乘用车一辆,因其认为商家有改装汽车及销售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遂于2016年7月13日向C质监局邮寄了“投诉C公司改装汽车销售违法行为”的书面投诉材料。C质监局于2016年7月19日收到黄某的投诉材料后,调查认为黄某购买的路帝KPINOBIT多用途乘用车是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汽车产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和《关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工作分工的意见》的规定,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的工作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遂于2016年8月1日作出《关于公民黄某投诉“C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装汽车违法行为”的回复》,告知黄某其投诉不属于C质监局的职责范畴,已将其投诉移交C出入境检验检疫局Y办事处调查处理,请黄某与C出入境检验检疫局Y办事处衔接相关后续调查处理事宜。C质监局于次日向黄某邮寄送达了上述回复,并将黄某的投诉件邮寄给了C出入境检验检疫局Y办事处。黄某对C质监局的回复不服,于2016年8月6日向C市Y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C市Y区人民政府审理后,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Y府复[2016]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C质监局作出的《关于公民黄某投诉“C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装汽车违法行为”的回复》的行政行为。黄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C质监局2016年8月1日作出的《关于公民黄某投诉“C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装汽车违法行为”的回复》和C市Y区人民政府作出的Y府复[2016]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此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