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2:55:4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
经审理查明,XX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蒋某到陆良县马街镇中源泽河某某村段南岸边,盗走罗某家的彩钢瓦、C型钢。经价格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97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蒋某的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蒋某的供述,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相关作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蒋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违法所得财物价值人民3974币,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974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已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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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