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3:52:28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也是高危高风险职业吗?专业的代书遗嘱见证服务因遗嘱被判无效,导致房产继承的权利受损,律所被法院判赔118.8万元。目前,见证立遗嘱的律师已提交申诉,上海市高院已受理。专业的人做出不专业的事情,这是必须付出的代价吗?
2017年2月28日,时年63岁上海男子瞿某华来到上海一律所,和该律所主任祁律师联系,称自己的兄长瞿关禾想立遗嘱,将位于上海市广灵一路一套房屋由瞿某凤和瞿某华继承,瞿某华将姐弟俩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文本交与祁律师。
当日下午4时许,祁律师领着律所李律师和另一位助理来到医院病房为瞿关禾立遗嘱。李律师回忆,躺在病床上的瞿关禾见到律师后,当场表示这套房屋由瞿某凤和瞿某华继承,姐弟俩一人一半产权。从与瞿关禾当时的对话来看,瞿关禾神志清晰,只是中气不足,谈话中助理律师拍了照,但未制作谈话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
李律师表示,此次见证由祁律师主要承办,在了解了被继承人意愿后,3人返回律所,根据瞿关禾的口述为其制作遗嘱,遗嘱中写了姐弟俩的身份证号码。之后,祁律师和李律师返回医院病房,分别用上海话和普通话为瞿关禾宣读遗嘱,并要求瞿关禾签字,但瞿关禾的手无力握笔,最后祁律师在立遗嘱人处签字,让瞿关禾捺了手印,并当即在见证书上盖了律所的公章。遗嘱一式3份,律所、瞿关禾和瞿某凤姐弟俩各保留一份,每份遗嘱上有4处均有清晰的捺印,印泥是律师随身携带的。
这份由祁律师订立的代书遗嘱显示——
“在我(瞿关禾)百年后,将我拥有的上海市广灵一路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给我的弟弟瞿某华(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和妹妹瞿某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两个人继承,每人各继承一半”。
“立遗嘱人”处由祁律师代瞿关禾签字,注明“祁律师(代签)”,并由瞿关禾捺印。代书人为祁律师,见证人为祁律师和李律师。同日,祁律师所在律所对该份遗嘱出具律师见证书。瞿关禾支付了6000元律师见证费。
立完遗嘱后的2017年3月3日,瞿关禾病逝。原本立下遗嘱交代了身后事,就该按遗嘱执行,但恰恰就是这份律师代签见证的遗嘱,让瞿家几位兄弟姐妹陷入争房产的漩涡。
瞿关禾因为生前未婚,没有子女,除瞿某凤瞿某华姐弟外的其他3位兄弟姐妹也提出了继承要求。
2017年5月,瞿某凤瞿某华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将3位案外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由姐弟俩各半继承大哥瞿关禾名下这套房产。
2017年9月,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沪0109民初19198号民事判决,认为系争遗嘱并非代书人在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的当场记录,而是代书人根据自己的记忆在事后整理的版本,整理过程中也没有遗嘱人口述时的谈话笔录、录音录像等资料可供参考,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遗嘱应由遗嘱人签名确认,原告瞿某凤瞿某华与证人均未提供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法握笔的证据,故遗嘱人仅在遗嘱上捺印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认定2017年2月28日瞿关禾的遗嘱无效,其名下这套房产由瞿某凤、瞿某华等兄弟姐妹5人按份共有,各占20%产权份额。
一审判决后,瞿某凤和瞿某华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姐弟俩提供了医院呼吸内科孙医师于2017年10月16日出具的证明,证明瞿关禾入院时双上肢肌力严重下降,无法抬离床面,难以完成书写动作,但上海市二中院未将该证明作为新的证据采信。
法院还前往医院调取瞿关禾2017年2月22日至3月1日住院病程记录,该记录显示上述期间瞿关禾日日神志清晰。
此外,根据瞿某凤和瞿某华的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这套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估价为198万元。
2017年12月25日,二中院作出(2017)沪02民终10065号民事判决,认为瞿关禾所立代书遗嘱并非代书人在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的当场记录,系代书人返回律所后根据记忆整理而成,且无整个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佐证,故不符合代书遗嘱时空一致性要求,也无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无效且按法定继承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瞿某凤和瞿某华败诉后,因为无法全部继承大哥瞿关禾的这套房产,遂以财产受损害为由将祁律师所在律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律所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沪0110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认定祁律师所在律所承担瞿关禾所立代书遗嘱被判无效的赔偿责任,判决律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8.8万元,案件受理费1.56万元、评估费6638元,由律所负担。
杨浦区法院认为,瞿关禾生前委托律所代书并见证遗嘱,目的是通过熟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使其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律所应当明知瞿关禾的这一签约目的,在收取对价后,有义务为其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但在代书遗嘱过程中,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律所指派的两位律师既没有做谈话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而是回到律所后仅凭自己的记忆整理出遗嘱版本,致使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瞿关禾名下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瞿关禾立遗嘱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瞿某凤、瞿某华继承。现姐弟俩不能按遗嘱继承瞿关禾遗产的根本原因,是律所没有给瞿关禾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其立下了无效遗嘱。律所在履职中的过错,侵害了姐弟俩依遗嘱继承瞿关禾遗产的权利,由此给两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律所辩称遗嘱被确认为无效是姐弟俩在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存在重大失误所致,事实证明即使两人提供了瞿关禾因病无法正常握笔书写的证明,也无法改变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客观事实,故该抗辩意见不成立。至于赔偿范围,应以姐弟俩因遗嘱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为限。
律所不服杨浦区法院就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所做的民事判决,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律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律所认为,本案案由是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的案由是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被继承人瞿关禾在立遗嘱时能否用手签名,也未明确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没有查明上诉人为被继承人瞿关禾代书及遗嘱见证的客观事实及过程,只是机械地套用、借用了另案继承纠纷案件的判决内容。一审法院判决应当适用与本案相关的《律师法》有关条文,只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应对诉争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负有一定过错,但也不应背负全部责任。
瞿某凤和瞿某华则共同辩称兄长瞿关禾有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有效,姐弟俩可以得到遗产。但因为上诉人的过错,诉争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导致姐弟俩损失,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明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中院认为,上诉人的有关律师,因违反代书遗嘱订立的法律程序,导致所立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上述情形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法律事实。根据上诉人的律师在被继承人瞿关禾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的陈述,以及法院查明的瞿关禾立代书遗嘱时的身体和精神状态,瞿关禾具有遗嘱能力。上诉人的律师所订立的代书遗嘱因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而无效,进而使被上诉人实际丧失了获得相应遗产的遗嘱继承权。上诉人的律师在执业行为中显然存有过错,且造成了被上诉人的损失。
2019年2月8日,二中院作出(2018)沪02民终10369号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万元,由上诉人律所负担。
4月29日,华商报记者拨通原告代理律师周敏的电话,他表示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不方便透露具体案情。代书遗嘱承办者祁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在上海市二中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后,作为原审被告有6个月的申诉期,他已正式向上海市高院提交了申诉状,目前上海市高院已经受理。
拔管说话太轻微 所以当时就没录音录像
祁律师认为,虹口区法院审理这一继承案过程中不严谨,律师见证的瞿关禾所立遗嘱应该有效,无论哪一级法院判决其无效,都是毫无依据的。律师所作代书遗嘱的见证服务行为,是尽职专业合规的,此前以同样方式制作的见证遗嘱,一直都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一审法院判决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祁律师介绍,当时瞿关禾病重,气若游丝,拔去管子说话太轻微,当时就讲谁对他好,来医院看望他……所以见证代书遗嘱时就没有录音录像,病房里也没有监控视频。瞿关禾虽然意识清楚,但右手因为肌无力,就用左手按住右手在每份遗嘱上摁了手印。医院的医生后来也出具证明,证实瞿关禾当时无法书写签字。
至于一审法院认为代书遗嘱不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祁律师表示,《继承法》《民诉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没有相关要求,“我们回律所在电脑上起草打印再返回病房读给他听,也就一两个小时,说句不好听的话,律师就不能走出病房喝口水吗?”
笔录可打印5页 法官对律师像审查疑犯
祁律师认为,这一继承案曲折离奇。姐弟俩当天找律师作了见证遗嘱,当晚就把瞿关禾从医院接回家,3天后瞿关禾就病逝了。这一继承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是在上诉时才到医院获取的医生证明。二审庭审笔录称该医院的证明不是新证据,不予采信,维持了原判。见证遗嘱的李律师,原来是虹口法院的法官,后来改行做律师,恰好是这个继承案的主审法官的原来同事。虹口区法院的办案法官对证人李律师像审查犯罪嫌疑人一样调查,光对证人李律师作的法庭笔录,就可以打印出5页来。
“这个案子,是法官把律师遗嘱见证的风险责任,全部不分青红皂白强加给律师头上的恶例。这个案子就这么错下去,律师头上本来不应该承担的风险被无限加大了,这是不应该的。”祁律师认为,这个继承案子判遗嘱无效,加上追问出庭作证的李律师太多细节,然后再从证言里作过度甚至错误的解读,不符合常理和常态。而且律师在继承类的案子里,只是见证人,即证人,而不是继承案的原告或被告,所以就不能上诉,任何一个案件中的证人,是没有起诉、上诉的权利和诉讼地位的。
谈及申诉信心和面临的118.8万赔偿,祁律师坦然表示:“赔偿是小事,因为有律师执业保险。”
4月29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对律师代书遗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瑕疵
无法签名应录音录像作谈话笔录
赵良善指出,代书遗嘱原则上必须有被继承人签名,我国《继承法》第17条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如果没有遗嘱人签名,仅仅是摁手印很难确定其效力,因为无法排除被继承人是否在无意识或被迫情形下摁的手印。反之,如果有合理证据证实,所代遗嘱不存在被迫或者无意识情况,例如:医生出具的病情证明、录音录像、谈话笔录、其他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链,也可以综合认定遗嘱有效。”
目前,律师见证遗嘱在法律上尚无特别规定,也无具体操作规范。在法律效力上,律师见证与普通人见证无本质区别。“所以律师代书及见证必须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代收遗嘱及见证的形式要件,虽然我国并无法律提出遗嘱必须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但是所代书遗嘱必须能够明确表达遗嘱人意思,否则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事后凭代书人记忆形成的概括性代书遗嘱,很可能和遗嘱人真实意愿不一致,而且两者文化程度不同也会导致遗嘱存在偏差。因此,在遗嘱人无法签字时,必须保留原始录音、录像、谈话笔录等予以佐证概括性代书遗嘱内容和遗嘱人真实意思一致,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赵良善表示,代书遗嘱被判无效的多数原因在于律所及律师,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定和二审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15条第1款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赵良善认为,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且委托人支付了律师服务费,因此,律师作为见证人必须严格遵从法律程序,所代书遗嘱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均应当符合法律及遗嘱人的要求。本案中,涉案律师在遗嘱人无法完成书写和签名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录音录像、制作谈话笔录等方式,以佐证代书遗嘱和代签名的真实性,但是涉案律师在无上述证据支撑情况下,通过后期概括性记忆完成了代书,致使遗嘱存在重大瑕疵,存在重大过错。根据《律师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律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根据这些规定,依法判定律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赵良善认为,律师是依靠专业能力获取报酬的法律职业,一旦收取当事人的委托金额,必须严格确保当事人委托事项合法性、合规性,即使无法保证案件结果,但是也要确保律师所服务事项无重大过错,否则,当事人聘请律师便失去了意义。本案中,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均是建立在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瑕疵的基础上认定的,并非基于其他因素。
>>提醒
立遗嘱应注意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赵良善表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的方式和要求如下: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是遗嘱人对于其死后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因此,遗嘱人一旦死亡,如果遗嘱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要求,会导致无从查证及核实遗嘱内容真实性,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所以,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严格遵守《继承法》第17条的要求,例如,遗嘱人本人签名、见证人人数要达标等。如果确实存在难以签名的情况,一定要见证人或者受益人录音录像或更多证据佐证,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在场,增强遗嘱效力。
华商报记者 李华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华商报】创作,在今日头条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