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女律师需要赔偿吗,民法典关于外嫁女权益

时间:2022-12-12 04:21:24来源:法律常识

“外嫁女”的权益随意剥夺?我所律师为弱势群体发声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但在很多农村地区,基于千百年来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以及重男轻女观念,在利益的驱动下,外嫁的女儿成了“泼出去的水”,在娘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极易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单纯以“嫁出本村的女性”来认定“外嫁女”身份的现象比比皆是,进而剥夺相应的女性及其相关亲属获得征收补偿的资格是有悖于人情和法理的。


“外嫁女”的权益随意剥夺?我所律师为弱势群体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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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朱某某是某村六组世居组民,一直生活在村民小组,无户口迁徙转移情形。2021年村民小组因“某项目”获得土地设施补偿款,并将该款项作为集体收益分配,分配过程中,村小组以朱某某为“外嫁女”为由,认为朱某某不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拒绝向朱某某支付,侵害了朱某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受集体分配的权益。朱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了二十一世纪律所,希望律师能为她起诉某村。


委托人于1962年出生后随父亲落户在被告村,自出生起户口从未迁出。委托人告诉律师,自己曾于1983年与黄某某结婚,婚后生育男孩,1994年与黄某某离婚,2000年与外组黄某结婚,2002年其与黄某离婚,2018年与外组徐某某结婚。被告提交的2016年、2018年《某村关于常年分配细则》均记载“女性结婚后,下年不管户口出进不参加分配”。被告因土地征收等原因产生集体收益款项,2021年因“某项目”获得补偿款,于2022年1月21日分配该组成员人均25800元。被告拒绝给委托人发放。


原告成年后与组外男子结婚,户籍未迁移。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成员待遇,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故原告应享有与其他组民同等待遇。被告对于集体收益的处置,可以根据自治原则自行制订分配方案,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而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于2022年1月给组民人均分配了25800元,但对原告未按同等待遇分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集体收益款25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表示同意扣除其 2014年获得的8000元,本案中只主张17800元,系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长沙市某某小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某集体收益分配款1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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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村民义务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一般与村民权利相对应,如果“外嫁女”被排除在安置补偿待遇之外,则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村民义务,但基于“外嫁女”人身和居住权益保障所享有的村民待遇不应被剥夺。实践中,在“外嫁女”的集体成员资格已经过政府认定或行政诉讼得到确认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其平等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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