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5:08:47来源:法律常识
网上冲浪时,有时会被网友揶揄“你们律师真是好赚钱,一个案子过来,只要忽悠得好,就是几百万的律师费”
笔者:
事实上,且不论如今律师行业已经跨过了野蛮发展的阶段,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经济意识又在不断增强等客观现状,仅就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一节,客户或吃瓜群众也可能并不能了解全面,由此导致对律师、乃至行业整体的误会或猜疑。当然,也不能否认的是,由于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更新迭代难以做到尽善尽美的周延,对法律的文义解释也同样会发生分歧,即使是行业内部,对律师收费方式的看法,有时也会有争议。
近日,司法部、发改委、市监总局联合发布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这虽然算是新瓶旧酒,老话重谈,但笔者因为有过参与行业道纪工作的相关经历,也深入了解甚至接触过一些律师同仁、其他律所违规收费的反面案例,本次正好借着这一话题,分享一下自身关于(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和方式的知识和思考。
<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首先,简单聊聊律师收费“从严管到放开”的前世今生。
从1997年的计价费(1997)286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到2006年的发改价格(2006)611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费标准其实都是被框定地较为严苛的。根据文件规定,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刑事案件、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案件均实行政府指导价。更简单一些,可以理解成当时只有非诉业务允许律师与委托人自行协商价格,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均由政府确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在2011年6月公布实施浙价服(2011)212号文件,该文件是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省级落地文件,附件为《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就是政府指导价所适用的标准。对于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价收费的法律事务,律师均需按该标准计收费用。
2014年末,发改价格〔2014〕27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公布实施,根据该文件精神,有7项服务因已经具备充分竞争条件,服务价格应放开。其中第(四)项即为: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随后,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了《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5)203号,细化了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对律师收费部分的规定,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此后,一般的民、商事诉讼案件的收费,均予以放开,可以采取市场调节价了。
不过,市场调节价虽然是基于尊重市场,允许合同双方自由协商收费价格的原则做出,却也并不是“漫天要价,落地还钱”的生意,各律所仍然需要根据发展和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的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协备案。
以笔者执业事务所制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为例,其中关于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部分,实际上还是基本沿用了《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中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因此,笔者接收诉讼案件时,对于计件收费和按财产标的比例收费的案件,即使已经“放开”,同样也会按照固有的收费标准计收律师费用,而在面对案件本身较为简易、当事人支付能力弱或顾问单位委托等特殊情况时,还会酌情减免费用,很少能真正做到“收费大自由”。当然,对于当事人而言,这可能也是市场充分竞争带来的良益之一。
<风险收费是否存在最高限额>
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有时也会采取风险代理收费的模式,在这种收费模式下,委托人可以延后支付律师费用,甚至是“拿到了钱,再给律师费”。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不能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是,在前节所述的发改价格〔2014〕2755号、浙价服(2015)203号等文件对律师服务收费予以放开后,该条款是否继续有效,行业长时间存在着广泛争议。一派观点认为:浙价服(2015)203号等文件虽然已经对绝大多数类型案件采用了市场调节价的标准,但毕竟没有明文规定风险代理收费最高限额予以放开或废止该条款,故风险代理收费上限30%的规定,仍然继续有效。另一派认为,市场调节价之含义,即是鼓励市场自由竞争,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对于实施市场调节价的案件类型,风险代理收费也不再存在法定上限是应有之义。
上述两派观点均有合理之处,但实务中,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一般会更为倾向于前者,风险代理收费仍然是存在最高上限的。在本次司法部、发改委、市场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中,再一次强调要规范律师收费,对风险代理行为的禁止做了明确,还限缩了风险上限额度,由统一30%改为标的额分环节、阶段分别确定上限额度。该文件可以说是对这一争议有了盖棺定论,风险代理收费存在最高限额,而且最高额度较以往更为限缩。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计时收费标准>
实务中,亦有越来越多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当事人会选择采取计时收费的模式。计时收费可以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而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类型,依据省律协服务计时收费规则,浙江省政府指导价法律事务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但是,需注意的是,依据浙价服(211)212号文件,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按照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计收律师费用。对于该项规定,实务中当然主要适用于按标的额计收律师费用的案件,但是,笔者认为,因为该标准并未有明确特定指向,如果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合同双方商定采取计时收费模式的,计时收费标准依然可以使用本项加以调整。
<结语>
律师收费问题,关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法律服务市场愈发规范的背景下,各位同仁对此亦应更加重视。本文很多观点系一家愚见,供读者参考,如有错误,还望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