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06:13:09来源:法律常识
国企原董事长部分受贿细节曝光,实际数额或不止于此。
近日,青海省民和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曝光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盐湖股份”)原董事长王兴富的受贿细节。
早在此前,王兴富已被双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简历显示,王兴富1962年3月出生,曾任盐湖股份副总裁,2013年至2020年6月任盐湖股份董事长。
2021年10月,青海省纪委监委通报,王兴富身为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青海盐湖工业集团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公司任职期间,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追求低级趣味,长期热衷于麻将赌博非法获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在通报王兴富被双开的5个月后,一条受贿线索浮出。2022年2月,格尔木君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军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取保候审。
经民和县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邢某军系被告单位格尔木君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8年邢某军请托时任盐湖股份董事长的王某(另案)为公司承揽盐湖股份项目工程方面提供帮助。
在王某的帮助下,被告单位格尔木君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挂靠方式先后从盐湖股份处承揽到多个工程项目。为表示感谢,邢某军先后四次送给王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邢某军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2022年5月9日、2022年6月24日,被告人邢某军向本院分别预缴个人罚金及单位罚金10万元、4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格尔木君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10万元,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邢某军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具体实施了行贿行为,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格尔木君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邢某军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