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0:26:48来源:法律常识
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生活中“男主外女主内”的状况依然是常态,特别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即使在男女都有工作的城镇地区,女方对家庭和孩子的付出也远远超过男方。在离婚时,女方能够分到家务劳动补偿吗?无锡离婚纠纷律师:《民法典》更新!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价值将以法律的方式得到认可。
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女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因为没有办法转化为经济价值,常常会被忽略,特别是在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可分的情况下,女方更显弱势,因为此时女方已青春不再,体力下降的同时也无适应社会的必要的劳动技能,实属可叹。
好在对于女方的这部分劳动价值,我国法律是认可的,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无“分别财产制”无“家务补偿请求”!
可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我国当前的文化氛围中,签订“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约定实在是少之又少,这导致一方主张的“家务补偿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在线】
例如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案号为(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1037号的刘某某与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与家务劳动补偿25500元,因原、被告并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未签订“分别财产制”也可以获得家务补偿金!
事实证明,在双方未签订“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司法实务中判决支持的也不在少数,下面简单举例,我们分别细说。
【案例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案号为(2014)盐民终字第0966号的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经查,施某与许某婚姻存续期间并未有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上诉人许某主张经济补偿无相应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从照顾女方权益出发,结合上诉人许某对婚生女尽了主要抚养责任的事实,判决施某酌情给予许某10000元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案例二】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3日作出的案号为(2019)苏0382民初4658号的判决书:
案件背景: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也未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法院根据案情,出于公平考虑作出如下判决:
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由被告范某对原告赵某予以20000元的经济补偿。
【案例三】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案号为(2019)湘 0624 民初 1149 号判决书:
案件背景: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离婚时被告同意支付原告10万元作为补偿,并出具了欠条。
一审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案欠条系原、被告离婚当日,被告侯某为补偿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辛勤付出而自愿出具,具有补偿款的性质,系因补偿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已偿还欠款 2万元,还应偿还剩余的欠款 8万元。”
针对目前司法裁判不一的现象,笔者的观点是:
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求无可厚非。
而有的法院从保护弱者、夫妻有互帮互助义务及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在双方没有书面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判决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对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也是恰当的,而且笔者更赞同这种尺度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价值。
注意!重大变化!《民法典》删除 “分别财产制”!
值得注意的是,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删除了《婚姻法》中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主张补偿的前提条件——双方书面约定了“分别财产制”。
相信《民法典》生效施行后,“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在离婚纠纷中也将常态化,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价值将以法律的方式得到认可,只是“价值几何”还是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