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0:41:56来源:法律常识
一、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烟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王某明知是假冒伪劣的香烟而予以销售,销售数额达561125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王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三、案情简介
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购买伪劣“黄金叶红旗渠”、“五渠”、“玉溪”、“芙蓉王”等香烟共计8100条,2018年5月12日,被告王某再次购买伪劣香烟被查获,除当场查获的200条余外,其余7900多条均被王某销售完毕。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本案中,王某经营烟酒店销售假烟金额高达561125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律师提醒:做生意讲诚信才能健康长久,不要图一时之快,人生不在于你跑多快,而在于你跑多久。一定要合法经营,在销售产品不能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否则一定会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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