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1:57:07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本问题,我们曾撰文探讨过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效力如何认定?鉴于《民法典》生效带来了新的法律适用问题。此外,根据最高院在《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的观点“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件这一形式要件。
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中“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中并未使用股权这一概念,而是使用出资额这一概念。足以侧面说明最高院已明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变化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影响。作为股权纠纷律师,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经验,并从法院审理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者妻子的公司股份是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作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而转让夫妻一方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
因此,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
(2)受让人是否支付合理对价;
(3)股权转让是否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能够认定受让人是基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则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当然,如果非转让一方系明知另一方转让的,且未作任何表示,应当视为其同意转让股权,不论受让人是否善意,该股权转让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有效。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