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专门打工程案件的律师,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咨询电话

时间:2022-12-12 12:46:19来源:法律常识

“在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承发包双方共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履行完施工任务的时间段,叫做工程工期。”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徐义明律师首先明确了工程工期的含义,对于承包人来说,“工期”是乙方的义务,对于发包人来说,则是甲方的权利。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徐义明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徐义明律师强调,合同工期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相区分,合同履行期限是从合同生效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时间,包括开工前的准备阶段及竣工结算时间和保修期。(吕飞律师)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合同工期是否合理,会影响承包工程质量的好坏,因此不能盲目压缩工期赶进度,应按进度计划实施,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通知的开始工作日期准时开工,按时竣工。


由于建设工程往往时间线长,期间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变故,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方可以根据相应情况提出履约抗辩。当出现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时,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当出现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情势变更”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在合同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刑事案件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打官司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