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4:35:20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9日,A将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三者险的保险条款第3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被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5)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年检。
2018年3月,A驾车行驶时与B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使B车辆严重受损,交通部门认定系A驾车为保持安全距离,追尾所致交通事故的发生,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B向法院起诉,要求A投保的保险公司和A赔偿其损失。
【争议焦点】
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超过年检有效期,是否构成保险责任的免除?
【双方观点】
原告: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且已对该条款作出提示,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1)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被保险车辆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追尾导致,并非因为被保险车辆安全性能问题所致,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车辆超期年检没有因果关系;2)被保险车辆在投保时已经超过年检有效期,车辆行驶证是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于行驶证副页上载明的检验有效期,保险公司应充分了解;3)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免赔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该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解读】
现实生活中,很多被保险车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车辆未进行年检为由拒赔,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车辆未年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法院主要据此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遇到该类情形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能够成立,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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