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09:28:05来源:法律常识
“二房东”请求宽限交租期限
房东打算依照合约
解除合同双方
僵持不下
房东一气之下断水断电
“二房东”干脆把房子砸了
房东与“二房东”撕破脸
江苏的樊女士(化名)在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投资了房产,她将一套毛坯房,以月租金1200元的价格,出租给了詹先生(化名)。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按6个月一期支付,先付后用。同时,两人还就逾期支付租金等违约责任作了约定。
詹先生打算将房子适当装修后转租,做一个赚取房租差价的“二房东”。樊女士对此知情并表示同意。然而,转租生意并不如詹先生预期的容易挣钱。到了预付第三期租金的时候,詹先生没能如期支付。樊女士多次催讨,詹先生提出希望樊女士能宽限时日,但未获应允。因詹先生逾期将近一个月仍未支付租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若支付房租逾期超过15日,则樊女士可以解除合同。于是樊女士下了书面“通牒”,通知詹先生解约,并限期腾退房屋。反观詹先生,他觉得自己生意难做,只是希望房东宽限下时间,生出满肚子委屈。双方僵持不下,樊女士将房屋断水断电,双方矛盾彻底激化。房屋没水又没电,租客也只好搬离。这下,詹先生的租赁生意没法继续,想着房屋是自己花钱装修的,越想越气的他决定“破罐子破摔”,将房内的装修“砸损”,也拒绝向樊女士交还房屋钥匙。租客搬走后,小区物业通知樊女士,说这套房内已腾空。远在江苏省苏州市的樊女士委托物业开锁进去检查,房内的景象让人大吃一惊。
屋内设施遭到严重破坏,卫生间马桶、房屋吊顶等均被砸损,厨房内公共下水管也被砸坏了,污水流的满客厅都是。樊女士将詹先生诉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租金2400元及滞纳金,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并将房屋恢复至毛坯状态。
双方达成协议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因事实清楚,涉及金额不大,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庭审当天,法官简要询问案件情况后,便组织双方到涉案房屋现场查看。法官让双方设身处地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考虑发生纠纷各自的过错,以及此前存在的不理智行为造成的后果,并向他们解释了这些行为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经过协调沟通,同时充分考虑原告房屋系用于投资出租,尚未破坏的部分设施还有使用价值,而全部恢复至毛坯状态对被告来说也将产生一大笔费用,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协议:詹先生在7日内将厨房的公共管道彻底更换,确保不再漏水,否则支付1000元;在30日内将房屋内已破坏部分的装修恢复至毛坯,未破坏部分予以保留,并将房屋清理干净,否则需支付10000元恢复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租金损失。
目前,樊女士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反馈,管道已经按期更换,房屋也基本按期清理干净,这起争执4个月的纠纷,终于在立案后的一个月顺利化解。
法条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案中,詹先生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樊女士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内的装修,在没有被破坏的情况下,确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詹先生一时冲动,砸坏了装修,这种行为于法于情于理都不妥当。
冲动不能解决问题,情绪化的意气用事甚至会使矛盾恶化,最终还得因莽撞行事承担责任、付出代价。遇事,不妨退一步思考解决之道,适度的谦让或通融,也许更有助于圆满地将问题解决。
来源:公众号@宁波慈溪法院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