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2:03:5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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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三稽处〔2022〕14号
盐城市***国际语言培训中心:(纳税人识别号:523***0622619K)
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1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大厦9楼)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我局通过对你单位的账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合同和有关资料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取得教育培训收入符合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应计未计增值税应税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2017-2019年度教育培训收入明细台账统计,你单位2017年取得含税教育培训收入13174142.89元、2018年8582972元、2019年8042759.32元,合计29799874.21元。2020年12月-2021年7月合计退还收入(含税)4010179.65元。本次检查将所属年度预收款按季(增值税鉴定按季申报,征收率3%)平均计算实现收入,同时将全部退款金额先从2017年度起依次往后抵扣。抵扣退还预收款后2017年实际含税教育培训收入9163963.24元、2018年8582972元、2019年8042759.32元。相应不含税收入2017年8897051.69元、2018年8332982.52元、2019年7808504.19元,合计应申报计税收入25038538.4元。2017年已申报2211904元、2018年已申报4331657.29元、2019年已申报4240944.49元。合计已申报计税收入10784505.78元,少申报计税收入。
你单位2017年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66911.56元,已申报缴纳66357.12元,少申报缴纳200554.44元;2018年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49989.48元,已申报缴纳129949.72元,少申报缴纳120039.76元;2019年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34255.12元,已申报缴纳127228.33元,少申报缴纳107026.79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学员退费金额统计表复印件,检查人员制作的2017-2019年度预收款统计表,增值税已交税金账簿为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427620.99元。
(二)取得教育培训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2017年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8683.81元,已申报缴纳4778.95元 ,少申报缴纳13904.86元;2018年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499.26元,已申报缴纳9096.48元,少申报缴纳8402.78元;2019年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397.86元,已申报缴纳8437.77元,少申报缴纳7960.0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267.73元。
2.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2017年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007.35元,已申报缴纳2048.12元,少申报缴5959.23元;2018年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499.68元,已申报缴纳3898.49元,少申报缴纳3601.19元;2019年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027.65元,已申报缴纳3616.19元,少申报缴纳3411.46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971.88元。
3.地方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2017年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5338.23元,已申报缴纳1365.41元,少申报缴纳3972.82元;2018年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4999.79元,已申报缴纳2599元,少申报缴纳2400.79元;2019年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4685.1元,已申报缴纳2410.8元,少申报缴纳2274.3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金及附加明细账,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表为证。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8647.91元。
(三)符合印花税申报条件未申报缴纳
你单位2017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7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租金合计1782096元。应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1782096×0.1%=1782.10元,已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0元,少申报缴纳1782.10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管理费用印花税明细账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印花税1782.1元。
(四)企业所得税
由于你单位未能提供检查所需账册、原始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因此本次检查对企业所得税采用核率征收方式。
你单位2017年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897051.69×10%×25%=222426.29元,已申报缴纳22119.04元,少申报缴纳200307.25元;2018年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332982.52×10%×50%×20%=83329.83元,已申报缴纳43316.57元,少申报缴纳40013.26元;2019年度应申报缴纳交企业所得税7808504.19×10%×25%×20%=39042.52元,已申报缴纳21204.72元,少申报缴纳17837.8元 。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检查人员制作的2017-2019年度预收款统计表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8158.31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缴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427620.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267.73元、印花税1782.1元、企业所得税258158.31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追缴你单位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12971.88元及地方教育附加8647.9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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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一)是否存在隐匿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及时的问题;
特别提醒:该行业在会计核算时一般将收取的学费先挂在“预收账款”科目,再按已完成的课时进度逐步结转收入。但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属于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范围,提供服务后收取学费时便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自查是否存在收入确认不及时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增值税收入申报混用税率的问题;
自查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同时,销售相关受训学员的书本、教具、资料等货物或者兼营销售其他货物,是否根据不同的情形合理区分兼营应税行为或混合应税行为。
(四)是否存在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完整的问题;
自查是否存在招生费用直接冲减收入、差额缴税的涉税问题。
(五)是否存在增值税未视同销售收入的问题;
自查外购礼品用于市场推广等赠送客户是否存在未视同销售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特殊增值税应税收入不确认的问题;
自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收到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七)其他增值税涉税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一)是否存在隐匿所得税应税收入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及时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特殊所得税应税收入不确认的问题;
营利性教育机构除了正常的培训服务外,可能兼营其他应税服务或销售货物行为,自查是否存在对其不确认收入,不纳入收入总额缴税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完整的问题;
自查是否存在招生费用直接冲减收入、差额缴税等涉税问题。
(五)是否存在违规多列成本费用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利用税负差异转移利润的问题;
(七)其他所得税涉税问题。
三、个人所得税
(一)是否存在少计工资薪金所得的问题;
自查是否存在少计工资薪金所得或者不按实际所得类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不按照实际所得类型代扣代缴的问题;
对于未签订合同的兼职教师、招生代理等支付的报酬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否存在对外赠送礼品、向高分学员发放奖金等未代扣代缴的问题;
(四)其他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
四、印花税
(一)是否存在不缴或未足额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未补缴印花税的问题。
(三)其他印花税涉税问题。
其他税种
(一)房产税
1.无偿使用学校免税场所进行营利性培训,未缴纳房产税;
2.无租使用房屋可能未代缴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可能未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2.因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或者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可能未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行业税收政策索引
一、增值税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四)《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七)《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六)《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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