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3:11:3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刘琦实习律师(文章来源于 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网站,关注公众号:瑞鼎律人)
有孩子的夫妻离婚时必定会对孩子跟谁、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是否给付抚养费、抚养费给多少、按年还是月支付、有没有双方都不要直接留给孩子的财产等作出相应处置。或是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或是因一时赌气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夫妻一方可能在离婚协议或是诉讼中承诺放弃对方支付抚养费。
但世事多变,后续很有可能出现新的变化导致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不起独自抚养孩子的成本了,基于当初脱口而出的不要抚养费的承诺,考虑到已经明确写上白纸黑字的协议、法院裁判文书当中,到底能不能反悔让不少人心里打鼓。
对于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例如(2014)苏中少民终字第0039号判决文书的看法是这样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尽管双方离婚时,董某甲之父以潘某放弃女儿抚养权为条件,承诺不需潘某支付抚养费,但并不妨碍董某甲在必要时向潘某提出超出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
潘某在法庭上陈述其没有抚养能力,那是否就不用支付抚养费了呢?对此,法院的看法是:抚养子女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不能因潘某称其无抚养能力而免除其抚养子女的义务。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潘某每月支付董某甲抚养费500元。
上述论述中有一个关键词——必要时。下面就有一个案件因为不必要导致原告索要抚养费失败。
法院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子女只能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原告之母李某在与原告之父严保离婚诉讼中主张对婚生女(本案原告)的抚养权时,承诺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表明其对自身经济能力及抚养小孩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具有一定的认知,其作为原告抚养人应对该承诺所导致的行为后果负责。在原告父母严保、李某离婚判决所依据的基本客观事实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抚养人即原告之母李某自行承担。
原告作为被抚养人未举证证明其经济支出和经济负担,未证明其母李某(抚养人)与本案被告离婚后发生重大自然事故、社会事件或遭受重大人身事故等情势变更,也未证明其负有抚养义务的母亲抚养能力下降或丧失抚养能力,从而造成判决客观上不能或难以履行,故原告未形成主张上述权利的必要条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其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由以上判例可以看出,在重新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时,应当着重把握“必要性”因素,以子女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父母则作为法定代表人身份;举证方面应当注意抚养孩子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导致直接抚养一方无力抚养。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