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货款 找律师,欠货款找律师

时间:2022-12-12 13:29:58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2013年2月6日,F超市(借款人)与G贷款公司(贷款人)签订了《运城市G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编号-497),约定:“第一条贷款,金额:3000万元;期限:自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2月27日。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1、利率执行20‰。2、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21天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5、利息的计算。(1)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天数×日利率。(2)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

第九条违约及违约责任: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合同签订当日,G贷款公司按约给F超市发放了3000万元借款。

后F超市到期未还款,G贷款公司向某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F超市返还G贷款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支付利息600万元。二、判令福特超市承担G贷款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41.35万元。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G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债务人不还钱,诉讼的律师费能向其主张吗?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债务人不还钱,诉讼的律师费能向其主张吗?

【瀛台律师论法】

F超市是否应承担G贷款公司的诉讼费用141.35万元。根据查明的事实,该141.35万元为G贷款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所约定的律师费用,该费用的计算是以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3〕388号)为准,且G贷款公司提供了95万元的发票。

根据查明的事实,2014年5月1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即G贷款公司)有权向乙方(即F超市)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损失(含律师费)。”2013年1月15日,F超市与G贷款公司签订的编号(xxx)A005《借款合同》第九条违约及违约责任约定,“借款人(即F超市)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从上述约定来看,债务人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承担偿还责任。理论上讲,合理的律师费用为债务人因不履行义务而导致的债权人的损害,在约定明确的情况下,为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一,债务人应予以承担。

本案中,律师费用由G贷款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所约定,且计算依据为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3〕388号),符合政府指导价格标准。虽G贷款公司自认仅开具了95万元的发票,但委托代理合同所约定的律师费用数额明确,为必然发生之损失,故债务人应对全部141.35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债务人不还钱,诉讼的律师费能向其主张吗?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债务人不还钱,诉讼的律师费能向其主张吗?

【瀛台律师提醒】


合理的律师费用属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导致的债权人的损害,在约定明确的情况下,为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一。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刑事案件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打官司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