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3:41:59来源:法律常识
问题:在案件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被采取了各类强制措施,有时会让其他案外人提供部分财产作为执行担保,或寻找亲朋好友以案外人身份提供担保承诺,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换取法院的暂缓执行。若被执行人、担保人或承诺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自身义务,此时可否依据和解协议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解析: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可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对是否可以直接追加担保人作为被执行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是否可以追加担保人作为被执行人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的裁定观点也不尽相同,那么如何才能追加担保人作为被执行人呢?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担保协议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中包含担保条款的,在担保人未如约履行时可以依法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执行担保人财产,但不能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面临的问题就是执行法院无法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只能是当事人自己寻找财产线索,这无疑给执行加大了难度。
律师建议:
在签订和解协议或执行担保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担保人能提供担保财产的,最好提供明确的担保财产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2、提供执行担保的,除应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还应得到法院的批准(其提供担保的相对方是法院而不是申请执行人),并且协议应在执行法院留存。3、在担保协议或和解协议中,担保人应明确承诺:担保人自愿以担保人名下全部财产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提供执行担保,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协议书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担保人放弃对此的抗辩权。符合上述要件的协议即为符合法律要求的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并且因担保人的自愿承诺,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可以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2、为了避免日后的担保人对担保财产或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人能够找到愿意为其担保或承担债务的人,可以“债务加入”的形式提供承诺书,在承诺书中写明“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第三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第三人出具了债务加入的承诺书,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执行法院可依法追加承诺人为执行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七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百七十一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