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4:56:52来源:法律常识
一、劳动仲裁不收取仲裁费用,但可能存在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
(一)劳动者一方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不收取仲裁费用;
(二)用人单位一方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不收取仲裁费用;
(三)劳动仲裁委的办公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四)鉴定费
劳动仲裁中需要鉴定的,一般由提出方垫付鉴定费。
常见的鉴定,如“笔迹鉴定”、“印章与打印文本形成先后顺序的鉴定”……等。
(五)财产保全中的保全费、担保费
劳动仲裁立案后,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向办理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缴纳“保全费”(注:保全费最高为5000元,部分案件可以申请减免。有些案件,如工伤案件,法院可能会主动办理减免。);
人民法院同意办理财产保全的,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此时申请人可以提供房产、存款等形式的担保,也可以委托专门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此时需要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注:各家担保公司收费标准存在细微差别,但金额均不是很高)。
(注:不服劳动仲裁,提起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此时需要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上诉费,金额是各类诉讼案件中较低的,一般为5元或10元,由起诉或上诉一方先行垫付。)
二、劳动仲裁的期限
(一)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二)案情复杂的可以延期,延长后的处理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三)公告送达、司法鉴定、伤残鉴定等特殊情况,不计算在内。
三、不服劳动仲裁的救济
(一)劳动者:
1.非终局仲裁,可以向法院起诉;
2.终局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用人单位:
1.非终局仲裁,可以向法院起诉;
2.终局裁决,不可向法院起诉,只能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仲裁被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比较严重: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特别提示:民事诉讼中,原告未到庭被按撤诉处理的,一般可以重新起诉。但仲裁不允许,申请人未到庭被按撤诉处理的,此时不能重新申请仲裁了。)
五、劳动仲裁主动撤诉的,才不影响下次申请仲裁的权利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后,又想放弃的,可以主动向仲裁委提出撤诉申请,此时不会影响下次申请仲裁的权利。
六、劳动仲裁是否有缺席审判?
有。被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注:对劳动者来说,公司失去联系的,其实并不影响劳动者申请仲裁。由于仲裁时效只有1年,为了避免超出仲裁时效,劳动者应当在发生纠纷后尽快申请仲裁,而不要因为公司“失去联系”而拖延主张自己的权利。)
七、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聘用)合同
2.入职登记表
3.工作证(注:需有用人单位的盖章)
4.厂牌
5.工卡
6.工资支付凭证(或银行流水)
7.考勤记录
8.押金收据
9.处罚凭证
10.社保单
11.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证人证言
八、劳动纠纷,有哪些法律依据需要了解?
(一)全国范围的法律、司法解释、条例、其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生效日期:2021年1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7.《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注:该规定明确,“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即,每月的工资最迟应当在次月月底前支付。)
8.《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
1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注: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13.《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各地区的法律意见、会议纪要、裁判指引(以广东地区为例)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通知(生效日期:2018年7月18日)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生效日期:2017年07月19日)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生效日期:2012年07月23日)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生效日期:2008年06月23日)
5.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生效日期:2015年07月01日)
6.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生效日期:2014年05月26日)
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生效日期:2015年10月22日)
8.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生效日期:2015年09月02日)
9.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生效日期:2009年04月01日)
10.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生效日期:2011年11月01日)
11.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生效日期:2012年06月20日)
12.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生效日期:2005年09月22日)
1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生效日期:2011年02月25日)
14.东莞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生效日期:2011年10月01日)
15.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生效日期:2014年07月07日)
16.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生效日期:2011年06月28日)
1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
(三)其他各地区的规定(以广东地区为例)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正)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4.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注:该规定明确了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为“原工资标准”,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全部劳动报酬,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5.《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6.《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注:该条例规定了深圳地区劳动者提起仲裁、诉讼维权胜诉的情况下,可以由对方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
7.《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
(注:深圳是经济特区,具有全国人大赋予的立法权,是全国少数明确规定了工资发放时间的城市——次月7日前发放工资,因故可以延长5天,即最迟次月12日前要发放上月工资。)
(注:本文提及的相关规定、会议纪要、裁判指引,大部分均可在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您也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提供电子邮箱等方式,我们会尽快发送给您。)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