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5:21:23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咨询
您好,我跟李某结婚三年后,终于靠两人的努力买下了房子。在办理房产登记时,由于出现了一些意外,使在填写房屋所有权人时仅登记了我自己的名字。两年后,我生意失败,欠了别人一些钱,但我又不想告诉出差在外的李某,打算先把房子卖了用以偿还债务,等以后再向李某解释。于是我联系了买家秦某,秦某在仔细检查了我的房产证及相关证件,并对房屋进行检查后决定购买,当天交付了全款,并于第二天办理了过户登记。出差回家的李某发现房子已经卖给别人,很是吃惊。她认为这房子是她与我的共同财产,我无权自己处分,要求秦某返还该房产。那么请问,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律师答疑
您好,对于您擅自处分您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区分对待。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
2)对日常生活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应当平等协商。若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擅自和他人作出决定的,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所有权。
而所谓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个要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可见,善意取得也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只有当满足这些条件后,才会构成善意取得。您所说的这种情形下,您属于无处分权人,擅自出售了您与李某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但第三人秦某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与注意义务,应当认定为善意,且已交付了全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秦某善意取得了该房屋,此时李某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秦某归还该房屋。但对于李某所受到的损害,法律也规定了其他的救济途径,就是当您擅自处分您与李某夫妻共有的房屋而给她造成损失的,她可以向您提出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