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08:07: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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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石某回到家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当晚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事发后,石某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认定为工伤。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本案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认定构成工伤。(8月8日《广州日报》)
此案一波三折,说明对居家办公期的工伤认定还不统一。这涉及到如何认定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如何举证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居家办公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目前,这一点基本没有争议。争议主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如何举证问题上。
二审法院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同时,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和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更像是以不充分的证据来倒推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二审法院在证据固定上做了更充分的工作,确定了石某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是常态,并非偶然所为。由此说明这是单位工作性质所决定的,企业自然要承担工伤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进一步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二审法院准确把握立法本意,认定下班后居家线上办公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对员工下班后是否有工作安排没做明确界定,或者要求员工24小时开手机随时回复领导信息,员工因为出现意外伤害或死亡,用人单位是要承担工伤责任的。即使是安排员工全日居家办公,也要对每天是否加班以及加班时间予以明确,否则,同样要承担工伤责任。
所以,对居家办公期的工伤认定,不但社保局和司法机关要与时俱进,企业对员工8小时之外的时间要更加给予尊重,任何随意剥夺员工8小时之外自由的行为,用人单位都可能会因此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居家办公期的工伤认定与时俱进,也是倒逼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与时俱进。(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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