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女找律师,被告在起诉前把房子卖给儿子了

时间:2022-12-12 17:23:53来源:法律常识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李珊,今年年初时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母亲卖给自己房子,竟被哥哥李霖告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和哥哥沟通无果后,李珊无奈求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近日成功帮助李珊打赢了确认合同有效的官司,法院驳回了哥哥的诉求。

母亲将自有房产卖给女儿却被儿子起诉,冠领律师助其解纠纷

  李珊有两个哥哥李霖和李斌,父亲于上个世纪80年代去世,母亲赵老太太健在。90年代末进行房改时,赵老太太作为乙方,与房山区房屋管理部门签订《房山区职工购买公有直管住宅楼房协议书》,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丈夫去世后,赵老太太一直由女儿李珊照顾,李霖和李斌很少探望母亲。考虑到女儿多年来的赡养,2019年时,赵老太太决定将房子以27万元的价格卖给女儿,并和女儿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19年5月,李珊取得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没想到的是,今年过年时李霖知道了母亲将房产卖给妹妹,竟然表示这套房子在父亲去世后按照继承自己也有份,不同意母亲将房产转让给妹妹。一个月后,李珊收到法院的诉状和传票,原来是李霖将李珊和赵老太太告了。李珊无奈之下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根据案件情况,安排徐群律师和王艳艳实习律师负责办理本案。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李珊和母亲赵老太太出庭应诉。

  在庭审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指出:

  首先,根据本案相关事实,涉案房屋是赵老太太在丈夫去世后参加房改售房所买,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虽然在房改售房过程中,赵老太太使用了已故丈夫的工龄,但是该工龄优惠系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的政策性福利。该政策性福利属于财产价值,而不具有物权属性,并非房屋产权份额,因此涉案房屋属于赵老太太的个人财产。

  其次,赵老太太作为涉案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有权将房屋出售。因此,李霖认为母亲无权处分涉案房屋,从而要求确认母亲与妹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同时,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并非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因此,对于李霖认为李珊未支付合理对价而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亦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李霖要求确认赵老太太与李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基于合同无效而要求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为所有权人赵老太太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李霖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冠领律师代理李珊维权获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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