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双方都是被告怎么办,交通事故双方都是被告怎么办理

时间:2022-09-24 08:26:0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沧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好意同乘产生的交通事故纠纷。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免费搭乘被告驾驶的车辆一起外出。途中被告驾驶的小型客车,沿保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保沧线139公里186米(沧县境内张家营村段)时,与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告及其乘车人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因自己和原告外出地一致,近两年外出和往返都是免费搭载原告,此行为纯粹出于好意,现在因车祸面临原告提出大额赔偿,从情理角度无法接受。原告则一直强调自己受伤是被告驾驶不当造成,被告应承担自己因受伤带来的全部损失。

示范创建•办实事 | 沧县法院:好意同乘出事故?法官这么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主审法官冯飞认为,“好意同乘”是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应该大力提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交通事故中均收到损害,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如果让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社会的良俗和公平,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好意同乘是无偿的,但被告仍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在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可减轻责任

示范创建•办实事 | 沧县法院:好意同乘出事故?法官这么做!

示范创建•办实事 | 沧县法院:好意同乘出事故?法官这么做!

冯飞法官在庭审前后多次对双方进行耐心地劝解和梳理引导,双方当事人态度都有所缓和,但仍未达成统一的调解意见。考虑到双方系同村村民的情谊,冯飞法官来到了原被告居住的村里,请村支书配合法院再次为双方组织调解。最终,经过多方的不懈努力,原被告双方消除了芥蒂,顺利达成和解。

示范创建•办实事 | 沧县法院:好意同乘出事故?法官这么做!

本案的成功化解,既是沧县法院对“好意同乘”在社会层面的提倡和鼓励,也是充分运用多元解纷机制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实践,体现了法院对培育、践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担当,以及对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不懈追求。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善人善举,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