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7:04:04来源:法律常识
非法买卖银行卡案件中,很多家属都会关心类似的问题:家属不能会见怎么办,银行卡走账刷流水会构成什么犯罪,买卖银行卡要坐牢吗,帮信罪怎么争取不起诉。有当事人家属抱着很多疑问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咨询,叶斌律师有着14年的刑事办案经验,结合以前办理过的帮信罪不起诉案例给家属分析非法买卖银行卡案件的辩护方案,家属信任并委托叶律师代理案件。叶律师帮助当事人取保候审后,还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的好结果。
【案件委托】
当事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在委托之时,家属最迫切的目标是先行取保候审,让当事人从看守所里出来。家属不清家属不清楚当事人的涉案情节和违法所得,只能委托律师尽快会见了解情况,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辅导。此外,家属提出当事人是在校学生,希望不留案底。
【办案情况】
叶律师对案件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会见当事人。会见之后叶律师了解到,当事人买卖四张银行卡被诈骗分子用于走账,涉案诈骗金额达到33万余元,当事人认为其一开始并不清楚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随后,经过反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但是取保候审并不是辩护的终点,叶律师多次递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微信兼职群有上家收购银行卡,当事人根据上家的要求办理了四张手机卡,再办理了相应的银行卡以及U盾,成套卖给上家。经查,四张银行卡合计支付结算金额达303320元人民币,其中一张卡被诈骗团伙用来转移资金,被害人损失30万元人民币。当事人买卖银行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当事人主观上并不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当事人构成自首,犯罪情节较轻,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当事人主观上并不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虎检诉刑不诉〔2019〕26号不起诉决定书,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对于明知不应解释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制为相对具体的认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与上家的聊天记录,上家告知当事人用于刷单,但是刷单行为本身可能是经营行为,并不能推定当事人明知上家收购银行卡是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故意,不属于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当事人将银行卡和电话卡一并交给上家后,根本不会接收到异常大额转账提醒,当事人亦不属于事中承继的帮助犯。因此,辩护人提出当事人不宜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当事人依法可认定为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首先,电话传唤认定为自动投案有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尚未受到讯问,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其次,经电话传唤到案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不仅有案例可循,且符合最高院对该种非典型投案行为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指导精神。在《人民法院报》2011年1月13日第7版中收录的崔清玉等人故意伤害案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因电话传唤并非强制措施,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因此,当事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主观恶性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