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2:28:11来源:法律常识
小案例:
原告李女士和被告李先生是大学同班同学,二人于1991年12月登记结婚,并于婚后1996年2月生一子李甲。
双方约定,现有住房归男方所有;为更好的照顾孩子,女方有权居住到购买住房时;住房以外的家庭财产(包括存款、保险等)折合人民币共计2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两人还约定,其中ー方首先与第三者结婚或同居,则有此行为的一方须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另一方获得全部家庭财产。2010年,李先生再婚,李女士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判決李先生“净身出户"。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女土的诉讼请求。
程功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及是否适当。
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女士与李先生经协商于2006年签订了《假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此,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此外,李女士与李先生于2006年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书》内容明显有悖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不能认定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应认定无效,且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已经履行完毕,李女士坚持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亦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程功律师提醒
在法律上没有所谓的假离婚之说,一旦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建议大家不要妄想钻法律空子,获取利益,最终因小失大,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