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8:26:22来源:法律常识
那天早晨,律师事务所刚刚开门,进来一位少妇,虽然低着头,仍能看出高挑的身材,白净漂亮的面孔带着一丝忧伤。
“你们这有女律师么?”她轻声问。
“有呀,我们的主任就是女的。”
于是律师事务所主任亲自接待了她。少妇叫小敏,她向主任讲述了发生在去年“十一”期间旅游时的一件往事。
长白林海浩瀚无边,发源于神秘莫测天池的图们江水穿过林海一路北上,哺育着这里的人们。这是一个小城市,山青、水绿、天蓝,特别是空气,仿佛是刚刚擦拭完的玻璃,特透,也特别的清香。每逢节假日,大城市的人扎堆的往这钻,贪婪的呼吸着这里的空气,仿佛要洗净呼入心肺中的雾霾。十月一日小长假,小敏随着丈夫壮壮来这旅游。看完景点瀑布,去往另一个景点途中,突然,一辆无声电动车急驰而至,壮壮想要躲闪,已经来不急,被重重的撞倒在地。当地景区的工作人员立即拨打电话叫来120救护车,把壮壮送往医院。医院诊断壮壮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经公安交通警察认定,电动车承担全部责任,电动车隶属于当地的旅游公司。
经协商,壮壮伤后所有治疗费用和有关损失由旅游公司承担。但是,壮壮的妻子小敏认为,自己作为壮壮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婚姻生活。因此,来律师事务所咨询能否以自己的名誉对肈事的旅游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对小敏作为壮壮合法妻子性权利受到损害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经探讨,律师对本案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在我国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规定,即使是关于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案件,也仅仅在《婚姻法》第46条中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第三人侵害婚姻关系(即配偶权)的侵权案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对于本案不宜以侵害婚姻关系的性质处理,应当按照侵害健康权的性质认定并确定赔偿责任即可,对于受害人配偶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第二种意见:受害人配偶关于伤害其丈夫的行为侵害了其性权利,是有道理的,尽管性权利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但是,这种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尽管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或者侵害性权利的行为,但对于这种损害事实应当考虑。可以在确定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中,考虑其配偶的正当请求,增加赔偿数额,以体现对受害人及其配偶的人文关怀。
第三种意见认为,加害人的行为,既造成了受害人的健康损害,又造成了受害人配偶的性权利的损害,构成了两个侵权行为的赔偿法律关系,法律应当保护。因此,应当判决加害人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也要承担侵害受害人配偶的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分别行使。
最后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小敏的委托,向旅游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公司司机在驾驶电动车工作中由于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将原告小敏的丈夫撞伤,旅游公司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旅游公司司机的侵害,使小敏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侵害。判决旅游公司在调解赔偿壮壮全部经济损失的基础上,赔偿小敏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