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9:59:21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涉嫌故意伤害罪
指派单位: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科 蕾孙羽
案情简介:2013年7月,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于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某餐馆内发生口角。张某情急之下向李某右胸捅了一刀,造成李某重伤二级。后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4年年末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承办经过: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因经济困难委托其姐姐向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情况后及时指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科蕾、孙羽办理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案卷,并向犯罪嫌疑人的姐姐了解案情。了解到被告人与被害人是非常好的朋友,当时双方都在喝酒,而且喝了不少,还在商量事情,后因言语不和,大吵大闹,被告人张某才拔刀相向,不慎将李某捅伤。为全面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到法院查阅了相关案卷,与张某姐姐所述相符。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张某讲述:“当时喝了很多酒,他找我借钱赌博,我不借,他就骂我,一直骂我,我出去了,他追着骂我,把我推倒在地,我回了他一下,没想到就变成这个结果了。”至此,承办律师确定了办案思路,检察院所定罪名无错,但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平时关系甚好,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行为时处于高度冲动状态,在捅刀时并无捅对方要害之故意,存在着偶然的可能,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自制,宣泄郁积的情绪,缺乏目标的意志。对于自己的事实行为,未经过深思,且本案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后悔自己冲动伤人,希望积极赔偿受害人。确定思路后,承办律师查阅了所有关于故意伤害的法律、司法解释和文件精神,都体现在了辩护词当中。庭审期间,针对检察官的提问律师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承办律师的部分意见得到了法官的采纳。
承办结果: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被害人94038.15元;驳回被害人李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构成了故意伤害重伤二级,不考虑其他因素,应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办理案件中,承办律师从尽可能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采取了酌定及法定的从轻情节并依据了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意见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判决了三年六个月,检察院对此表示不抗诉,当事人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此案件系故意伤害案,但社会危害性小,并且受害人本身亦存在过错,法援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考虑主观及客观情况,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争取了最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