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10:10:06来源:法律常识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沈星杏 孙翠燕 记者 顾元森)推搡同学导致对方门牙摔断,两名小学生的家长为此闹上法庭。近日,江苏省海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推人者小伟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用。
小学生推倒同学,法院判监护人赔偿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小博与小伟均是小学六年级学生。一天下午,班级老师整队放学时,小博和小伟排在队伍的后面,当队伍到了教学楼一楼教室门口时,小伟突然推了小博一下,导致小博摔倒,在场同学没有及时报告老师。小博父亲接到小博后,发现其两颗门牙受伤,便电话联系班主任,班主任了解情况后,立即通知了小伟的父母。次日,小博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上两颗牙折断。事发后,学校多次组织双方家长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诉至法院。
庭审中,学校提供了学校每月的会议记录、班级记载情况以及班主任老师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明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到位。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学校方提供证据以及小博、小伟的陈述,可以认定案涉学校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无论是日常管理,还是安全教育,都没有失职行为,且学校在得知此事后,迅速与小伟的父母取得联系,并多次组织双方父母协调,因此案涉小学在该事故中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小伟是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无个人财产,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判决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5 岁孩子幼儿园内撞倒老人,家人被判赔偿 13.5 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9 年,扬州江都,家长金某到幼儿园接孙女放学,在学校大门内侧与正在玩耍的 5 岁儿童小宝相撞,金某跌倒受伤。后被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做了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小宝的父母以及幼儿园分别付给金某两万元医疗费。金某认为,他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累计有 27 万余元,应当由小宝家和幼儿园承担,于是将小宝及其父母,以及幼儿园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江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宝的家长在其放学后疏于看管,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放任小宝在园区内奔跑,导致其与金某相撞,造成金某跌倒受伤,因小宝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宝的父母应对金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园区内放学期间,此时学生及家长人流量较大,被告幼儿园应安排人员维护园区内秩序,尽到管理职责,被告幼儿园对金某的受伤存在过错;金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内疏于观察,与被告小宝相撞,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江都法院酌定,小宝及其父母对原告金某的损失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被告幼儿园承担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金某自行负担。最终,江都法院判决小宝父母再赔偿金某损失 13.5 万余元;被告幼儿园再赔偿金某损失 4.2 万余元。
未成年人构成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左迎春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侵权责任如何划分,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左迎春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区分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侵权的未成年人和学校等主体适用不同的举证规则和过错责任,考量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等因素,综合确定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文中未成年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