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交通事故指什么车,未抢救伤员构成交通肇事罪

时间:2022-09-24 10:19:10来源:法律常识

□李映 梁雪 刘鹏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某日,葛某驾驶电动车违规横穿马路时,与伍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伍某摔倒在前方正在等红绿灯的大货车的车底。葛某拉拽伍某查看伤势后,认为伍某伤势较重,想嫁祸给大货车司机,便将伍某仍放在大货车底后逃离现场。大货车驾驶员杨某未察觉,启动车辆时压到伍某头部后停车。经鉴定,伍某符合摔跌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濒死期头面部右侧遭车辆碾压,因及时停车损伤轻微;葛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伍某、杨某无责任。

【评析】对于葛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葛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未遂)两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葛某交通肇事的行为导致后续救助义务,葛某没有实施及时有效的救助,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葛某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一罪评价。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定罪的关键在于三个方面:案发时葛某的主观故意;本案是另起犯意还是犯意转化;伍某致命伤形成时间及死亡时间的界定。葛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救助受伤的伍某,将其放置大货车底放任不管,并产生嫁祸大货车司机的想法,可以认定葛某将伍某放置车底时,具有放任伍某死亡的间接故意。本案分两个阶段,交通事故发生阶段和对伤员不予施救嫁祸大货车司机阶段,第二阶段系葛某另起犯意理应数罪并罚,但经过鉴定,伍某系交通事故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濒死期遭大货车碾压,可以认定伍某致命伤非交通事故摔跌及大货车碾压的复合型损伤,仅系交通事故造成。货车碾压时,伍某已处于濒死状态,间接故意以结果论,不存在未遂形态,所以葛某第二阶段的行为无法认定故意杀人罪。此外,葛某并非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且大货车司机杨某未受到刑事处罚,葛某的行为亦不构成保险诈骗罪、诬告陷害罪。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