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03:37:12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概要
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久经职场的陈诚想另谋高就,于2021年9月7日,与贤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下称贤真公司)签订了一份《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贤真公司为陈诚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帮助陈诚到成都A医院、B医院、C医院咨询行政、财务岗位,并竭力促成陈诚与相关单位签订用工合同,该服务期限自2021年9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如果贤真公司在这期间不能完成陈诚委托,或因贤真公司原因未能在期限内咨询到合适岗位时应全额退款。
合同签订后,陈诚按照贤真公司的指示和要求,先后两次共计向其支付了50000元咨询费,但是贤真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咨询并促成陈诚与相关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于是陈诚按约要求贤真公司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但贤真公司以陈诚未上岗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贤真公司无关为由拒绝,多次协商未果,陈诚决定走法律途径尽快解决此事,多方咨询律师。经过前期比较充分的沟通,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接受了陈诚的委托,并指派在处理合同纠纷案颇具经验的牟怡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经过对案情的分析,牟律师协助陈诚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1.贤真公司退还陈诚咨询服务费50000元;
2.贤真公司承担陈诚支出的律师费;
3.本案仲裁费由贤真公司承担。
答辩现场
贤真公司辩称
1.请求驳回陈诚的仲裁请求,陈诚要求退还50000元及利息无事实依据,本案贤真公司已经完成《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的服务内容,陈诚最终无法成功上岗是因其自己原因导致;
2.陈诚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支出的律师费与贤真公司无关,即便最终裁决贤真公司需要退还部分服务费,贤真公司也不应承担其支出的律师费。因为陈诚要求由贤真公司承担律师费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定事由;
3.本案系陈诚申请的,其仲裁费应由陈诚自己承担,且本案仲裁费的计算基础中存在较大部分没有事实依据的金额,因此不应由贤真公司承担。
牟怡律师抗辩
案涉协议服务期满后,贤真公司才向陈诚提供了成都D医院(非案涉协议约定医院)的岗位面试信息及相关咨询,陈诚表示愿意参加本次面试。贤真公司称陈诚已经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其面试通过,陈诚未获得该岗位是其自身原因所致。
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贤真公司的员工向某先向陈诚微信告知其通过了面试,陈诚才向贤真公司的员工吴某微信表示面试通过了,加之陈诚并未收到来自面试单位D医院的“面试通过”的相关通知,贤真公司除聊天记录外亦无其他证据证明陈诚面试通过。故根据以上事实,陈诚并未通过面试,也未达成与面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入职的预期结果,对贤真公司辩称陈诚未获得该岗位是自身原因所致的理由,不成立。
裁决结果
1.贤真公司向陈诚退还咨询服务费50000元;
2.贤真公司向陈诚支付律师费;
3.本案仲裁费由贤真公司全部承担。
办案心得
牟怡律师:“面对我们提出的三项仲裁请求,贤真公司进行了一一反驳,但事实不容颠倒黑白,贤真公司除了一份自相矛盾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再无其他铁证可以证明他们在案涉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内完成了咨询服务事宜,正是因为如此,贤真公司按约应当向陈诚退还全额咨询服务费,贤真公司拒绝陈诚的退还请求无事实依据,故,贤真公司已经构成了违约。仲裁委支持了当事人的全部请求,我们圆满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办案律师
牟怡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法律顾问团队合伙人律师
法学硕士
擅长领域:公司法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同行评价:牟怡律师超过7年的法律执业生涯,处理过中石油与邮政集团公司等大量诉讼与非诉讼纠纷,代理超过300件案件,服务近100家企业,始终秉持当事人的利益高于一切,为当事人的目标奋斗到底!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