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06:23:12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最高尚的执业道德是维护全社会的健康与安全
孔子有名言
“士不可以不弘毅”
非“弘”不能胜其重
非“毅”无以致其远
人的一生会有很多际遇
有很多人面对人生的选择时
常常不知所措
但有的人目标明确
选择了这条道路便坚持不放弃
最后成就了一番事业
访谈人物
苏俊豪 律师
男,汉族,1990年出生,毕业于天津工业大学,专职律师、专利代理师。
2014年至2017年,在昆明市检察院公诉工作,2017年担任专职律师,同时取得专利代理师。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尽职调查、不良资产清收、专利案件。
Q:
您认为律师是一个怎样的职业?
A:
张明楷在《刑法学》绪论中写道:“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对我而言,律师职业也是一样。
Q:
作为一名律师,您怎么看待“律师是比较‘自由’的一个职业?”
A:
有一句法律谚语:“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并不是我选择律师这个行业的原因。我曾经在昆明市检察院工作3年多,也习惯于朝九晚五的生活,尽管跳出一个相对规律且约束的工作模式,但生活和工作的“桎梏”依然处处可见。时间的相对可支配,我更希望能够用于丰富自己的学识,对知识保持一种饥饿状态(stay hungry ,stay foolish)。同时也转换思路,学会迎合并且开拓市场。律师与我而言五分的学术,五分的生意。所以律师的“自由”应该理解为律师的“自律”。
Q:
从事律师这个行业您觉得比较大的一个收获是什么呢?
A:
从事律师以后收获最大的是对思维能力以及综合能力的提升。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律师作为社科类的职业,博而广,帮助他人解决纠纷,定分止争。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产生满足感、成就感。
Q:
您有没有你职业以来印象比较深刻的一些案例?
A:
印象深刻的案例非常多,特别是在昆明市检察院工作期间,我所在的部门是对二审争议案的处理,我也准备在适合的时候与大家进行分享。对于律师而言,刑事辩护除了无罪案件以外,更多追求的是控、辩、审的量刑平衡。就云南省统计数据来看,无罪案件极少,在大量的刑事辩护中,我更希望去追求适当从轻,依法减轻,合理可预期的量刑结果。所以在最近的一起案件中,我作为律师参与认罪认罚见证,与公诉机关达成量刑协议,量刑基本上达到“实报实销”。
此外,在做律师的三年间也处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不良资产案件,也有不错的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Q:
您平时也接触很多刑事这类的案件,会不会对你的生活产生影响呢?
A:
一开始确实会这样,时间长了也就慢慢习惯。我会在生活和工作两个状态进行切换。
Q:
怎么看待律师走专业化这个点呢?
A:
我同意专业化,主要是因为专业化后不累,但是鉴于云南的市场,我更主张一主两辅或一主三辅。
Q:
来盈科之后,您觉得盈科这个平台怎么样?
A:
来这边之后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整个团队氛围特别和谐,协作能力很强,个人能力成长特别快,是一个非常好的地方。可以让很多优秀的年轻人能力、专业互补。
附:苏俊豪律师——法律相关的短文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部分内容)
关于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但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满足法定要求,所以《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两高三部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辞证据”与“非法实物证据”,规定明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经确定即强制性排除。对于其余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审判人员依据自由心证采取裁量性排除或者认定为瑕疵证据酌情予以采纳。对于实物证据如果取证行为违法程度严重,违反了重要的法律准则,或者严重侵犯重要的权益,依法应当排除。而其余违反法律规定的取证行为,则要求公诉机关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通常较为重视实体,当然在发展过程中也越来越重视程序,体现“程序中心主义”,但是并不意味着适用严格的法定证据主义,如果仅仅因为轻微取证违法就否定了证据能力,则会造成放纵犯罪的消极后果。
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408条第一款的个人观点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在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针对《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款规定增加了五项具体定罪依据:“(一)瞒报、谎报、漏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情节严重的;(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未及时发现监督管理区域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情节严重的;(五)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草案提高了该项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定罪处罚的依据更明确具体。特别是针对第三项,要求相应职能机关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主动行政,对于老百姓是好事。前段时间关于“湖南大头娃娃”事件沸反盈天,三鹿事件虽然过去12年,但悲剧却依然重演。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遵循科学立法,立法先行,修正案的出台有其社会需求、立法需求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但是现实情况同样存在矛盾,相关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草案持有不太积极的态度,原因是人员和编制有限,难以满足繁琐的预防工作量,监管部门职责以及责任的不平衡,可能导致“背锅侠”的出现。
食品安全无小事,《修正案草案》确实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关于现实中确实存在问题以及矛盾,是否可以与企业顾问律师、监管部门、社会组织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一方面减轻行政机关的监管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把律师作用从解决问题纠纷提升至合规审查且履行社会监督职能。因为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律师最高尚的执业道德是维护全社会的健康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