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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3 06:50:45来源:法律常识

合肥女子买家具却只收到一半货 第六空间:主责非商场合肥女子买家具却只收到一半货 第六空间:主责非商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 月14 日,合肥市民陈女士向大皖客户端求助称,去年7 月至10 月间,她在裕溪路第六空间恒久家居专卖店(下文称恒久家居)购买了价值12 万多元的定制家居和成品家具。按照约定,恒久家居应在去年11 月27 日前将所有定制家具完成送货安装。但如今快三个月过去了,陈女士却只收到一半的家具。“现在对方电话很难再拨通,即使拨通了,只要一提送货,对方就以各种理由推托。”陈女士无助地说。

市民反映

买了家具一半没收到货

昨天上午9 点多,在第六空间国际家居建材广场(下称第六空间)1 楼,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见到了陈女士。据其介绍,去年7 月,她在新站区的一套新房需要装修,因为信赖第六空间的品牌,于是在当月27 日至10 月5 日,先后在恒久家居多次选购定制家具。陈女士介绍,按照约定,恒久家居本应在四个月内(去年11 月27 日前),将所有定制家具送到自己的新家并完成安装。

陈女士介绍,她在恒久家居购买的定制家具和成品家具,已于去年10 月5 日前,用POS 机和手机转账的方式将全部款项123214 元付清了,但是目前为止,送到新家的只有橱柜、衣帽间、阳台柜、吊柜、餐边柜、餐桌一个、四把椅子,衣架一只;没送到的包括书柜、客厅隔断、卫生间垭口及屏风,房门三套,推拉门及垭口一套,窗套4个。

陈女士不满地说,“未收到家具的家具总价值约6 万元,已收到的家具安装还不完整,并且餐桌和四把椅子竟还是他们店里的样品。”

事情发展

电话已无法联系上卖家

陈女士告诉记者,其实早在约定的送货日期前,她就有些不安。去年10 月底,她发现恒久家居的经营状况有些不正常,“展厅不仅关灯而且没有销售人员,我当时感觉不太妙,在向第六空间投诉后,立刻联系了该店的负责人姚女士,姚女士说她在工地非常忙,并答应会按约定日期给我送货。”

陈女士表示,但是直到约定的交货日期,也就是去年11 月27 日,恒久家居依旧没有送货而且又一次强行推迟了交货日期,“12 月底,在我的多次催促下,他们才勉强交付了一个不完整的柜子,这离我定制的家具相差甚远。”陈女士介绍,“一开始姚女士还接我的电话,但从去年12 月底开始,她就不接我电话了,而是由她的爱人钱先生出面处理。”

可是就在今年元旦后,钱先生的电话也很难再拨通了,即使拨通了,只要一提到送货,对方就以各种理由推托。“最近一次联系上他是在2 月14 日下午5 点,当时他说在外地,回来就联系我,可是这几天我给他打电话,他都不接。”陈女士说。

记者探访

无人展厅已围上塑料布

昨天上午9 点半,在记者的陪同下,陈女士再次来到位于第六空间三楼的恒久家居专卖店。记者发现,该专卖店位于三楼的电梯口,装饰精美的展厅现已全部被塑料布遮挡。记者同陈女士走进大厅发现,办公桌的四周散落着不少纸张,不少家具上都蒙上了一层灰。周边两户商家告诉报记者,“去年下半年开始,他们的生意就不太好,10 月底左右这些塑料布就有了,这期间我们一直都没看到他们老板过来。”

随后记者拨打了恒久家居姚女士电话数次,但都被挂断。记者又拨打了她丈夫钱先生的电话数次,但一直无人接听。随后,记者给姚女士发去短信,亮明了记者身份,并询问相关情况。但截至昨晚发稿前,记者都一直未能得到姚女士、钱先生的回应。

商场回应

责任主体不在第六空间

随后,记者陪同陈女士前往第六空间商场的办公室,在向负责人王先生介绍了陈女士的遭遇后。他表示,陈女士交给恒久家居的钱款属于商户私收款,而按照商场统一规定,陈女士的交款应该使用商场统一提供的销售合约单,因此陈女士的遭遇是她和恒久家居之间的事,责任主体并不在第六空间。

不过王先生告诉记者,对于陈女士的遭遇,第六空间也在协助处理,“她每次来,我们也都在和对方(恒久家居)沟通。但这个买卖主体纠纷责任不在我们,之前恒久家居也接我们的电话,但现在不接了。”对于目前恒久家居无人经营的状况,王先生建议陈女士尽快起诉,“涉及到我们的,我们会应诉。”而对于第六空间负责人王先生的回应,陈女士表示,“我认为恒久家居收款未送货,第六空间作为商城管理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律师说法

商家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17 日下午3 点多,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郭青松律师。对于陈女士的遭遇,郭律师认为:就双方法律关系而言,陈女士与商家恒久家居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成品家居)以及承揽合同关系(定制家具)两种法律关系,鉴于双方意思表达真实,合同均已成立且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考虑到目前恒久家居已构成违约,陈女士既可以主张商家尽快交付各项家具并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也可以商家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承担各项违约责任。

同时,郭律师认为,尽管第六空间作为渠道商场,并非作为直接的销售主体,不直接承担双方项下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若商家在柜台租赁期满后撤场,依据该规定,消费者也有权向柜台的出租者直接要求赔偿。

针对第六空间负责人王先生所称,陈女士所交款项属于商户私收款,买卖主体纠纷责任不在第六空间等观点。郭律师表示:在类似纠纷中,商场普遍会以消费者未能按照商场“统一收银”“统一合同”的规定为抗辩事由,拒不履行赔偿责任。但一般而言,商场所称“应当使用统一销售合约单”等事由,更多的是商场的内部规定,而消费者直接向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交易惯例,商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赔付义务,不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

常诚高岩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许佳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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