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07:09:2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青岛信网
信网6月21日讯在法治社会里,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且还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一份有瑕疵的证据不仅不能支持自己的要求,反而会带来新的纠纷。对孙女士来说,她的名字出现在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的《共同还款承诺书》上,并因此被银行方面告上法庭,但经过鉴定这个签名却不是她本人的字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认为,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提供的这份证据有瑕疵,并因此要承担司法鉴定的费用。
承诺书上的签字不是本人所写
孙女士与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的这起官司还要从2015年说起。当年5月,一位郑姓男子通过周转易功能从招商银行青岛分行贷款250万元,根据《共同还款承诺书》,孙女士是这笔贷款的共同还款人。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郑先生并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被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告上法庭。孙女士作为共同还款人也成了被告之一。
2015年1月,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了郑先生与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以及《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孙女士作为共同还款人被判决承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
孙女士没有参加案件庭审,对于这一判决结果也表示不服,随即提起了申诉,并申请对《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的签名进行鉴定。根据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果,这份承诺书上共同债务人处的签名与提供的样本孙女士书写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的证据被认定有瑕疵
有了这份新的证据,崂山区人民法院也对此前郑先生的借款案件作出了新的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中对孙女士的判项。同时,法院也认定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当做证据提交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存在瑕疵。
为了获得公正的判决,孙女士在申请司法鉴定时支付了20800元鉴定费。她认为,《共同还款承诺书》是招行青岛分行在此前的案件中作为证据提交,招行青岛分行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因该伪造证据导致自己遭受错误判决,再审时不得不申请鉴定,因此鉴定费应当由招行青岛分行承担。
但招行青岛分行称该案借款是主借款人、保证人、共同还款人在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所发放的贷款,该三人按照要求提供了身份证明的原件,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已经尽到了完全的审查义务。因此,对于孙女士申请再审造成的鉴定费损失,不应由银行方面承担。
青岛分行被判承担鉴定费
2019年8月,崂山区人民法院对孙女士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
崂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笔鉴定费是查明案情所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且鉴定结论为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提交的证据《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指纹均不是孙女士本人所签和捺印。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此前案件中提交的要求孙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证据存在瑕疵。再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认定不能依据《共同还款承诺书》认定孙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该费用的支出,是因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提交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存在瑕疵导致,该《共同还款承诺书》而产生的鉴定费用,应由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承担,对于孙女士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承担20800元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 信网首席记者 于晓
本文来自【青岛信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