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12:21:08来源:法律常识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也称“保释”。在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下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不用羁押或不用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同取保候审一样,刑事拘留、监视居住、逮捕等均是刑事强制措施。
二、谁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权力根据案件的情况,主动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施行)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施行)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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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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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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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
三、谁可以向公、检、法申请取保候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申请方式为,向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有书面证据材料的可以附件。
【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施行)第八十八条;
四、取保候审有什么基本条件和禁止性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取保候审
(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施行)第八十八条;
(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是患有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的除外。
【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施行)第七十七条;
五、取保候审,应当有什么担保方式?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后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即“人保”和“钱保”二选一。
另外,符合取保的嫌疑人、被告人,但是无力交纳保证金、系未成年或者年满75周岁的人等情形的,可以责令其提供一到二名的保证人。
【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施行)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施行)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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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出具的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六、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分别什么条件?
1、提出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不是同案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六十九条;
2、缴纳保证金的数额是多少:
保证金的数额一般是1000元起,具体是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决定。其中对于未成年返修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责令缴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交纳给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
【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施行)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施行)第八十三条;
七、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证人应当遵循什么规定?
(一)被取保候审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遵循什么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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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取保决定机关出具的义务告知书
(二)保证人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正在发生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七十条;
八、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是什么后果?
(一)被取保候审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取保规定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取保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分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二)保证人违反取保规定的后果:
被保证人有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于罚款,构成犯罪的(比如窝藏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七十条第二款;
九、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谁?怎么执行?
(一)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一律是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施行)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施行)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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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出具的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二)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3)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4)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施行)第八十九条;
十、取保案件进入新阶段后怎么办?取保候审期满之后怎么办?
(一)取保期间案件进入新的阶段之后怎么办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的案件进入起诉至法院后,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检察院、法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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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重新出具取保决定
(二)取保候审期满之后怎么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施行)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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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出具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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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梦涵律师简介
【基本信息】
廖梦涵律师,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专职律师,河南农业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结业,郑州市刑事律师协会执行委员,郑州市拥有法律职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双栖从业资质,曾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书记员,多篇专业类文章在『无讼阅读』、『iCourt法秀』、『智合法律新媒体』、『律新社』、『为你辩护网』等法律新媒体平台发表,微信公众号『律途涵说』主笔,专注于刑事辩护、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及法律大数据研究。
【执业领域】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接受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在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辩护,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辩护;
-为公司、公司高管及其他个人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
【执业经验】
1.申XX假冒注册商标案(起诉书指控犯罪数额32.64万,法院采纳应认定13.86万元的数额辩护意见,获一年零十个月轻判);
2.河南XX资产管理公司“股票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中国证监会督办案件、涉案金额41亿,起诉书指控“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做量刑辩护,获二年零三个月轻刑);
3. 招商银行郑州XX支行行长肜某某等骗取金融票证案(涉案金额3200万多元,最高刑期七年,采纳关于自首及被害方有过错等酌定从轻的辩护意见,获二年零三月轻刑);
4. 李某、张某、郭某诈骗一案(担任郭某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犯罪数额从350万元核减到110万元);
5. 河南省XX装饰工程公司被合同诈骗案一审、二审诉讼代理工作(作为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协助办案机关、公司追回经济损失约800万元);
6. 元某某等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工作(起诉书指控妨害公务、寻衅滋事两个罪名,法院最终认定妨害公务罪一罪);
7.办理吴某某等22人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工作(审查起诉阶段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钱某某基准刑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降低为有期11个月);
8. 办理原郑州市XX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处长张某(正处级)贪污、受贿案一审、二审辩护工作;
9. 办理原河南省X县市人大主任甘某(正处级)贪污、受贿案一审辩护工作(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被公诉机关采纳,贪污罪不起诉,受贿罪由118起犯罪事实起诉67起);
10. 办理周某招摇撞骗案一审、二审辩护工作(案涉多名政府副省级、厅级官员);
11.办理被告单位濮阳市XXX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赵XX单位行贿案辩护工作,坚持罪名定性辩护,使得罪名由行贿罪(五年以下十年以上量刑)变更为单位行贿罪(三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获缓刑轻刑;
12.办理原洛阳市XX馆主任王某华(正科级、洛阳市监察委留置第一案)受贿案一审辩护工作;
13. 办理原河南XX水泥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某(正处级)xx 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辩护工作;
14.办理原河南省XX公司企业发展与科技部高级业务经理黄某某(正处级)受贿案一审辩护工作,涉案数额巨大,获三年六个月轻判;
15.办理原河南XX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姬某某(正处级)受贿、贪污、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辩护工作(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受贿罪核减数额共计100余万元,三罪并罚获四年轻刑);
16.办理办理开封市XX区李某某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二审辩护工作;
17.办理原许昌XXX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王某某(副厅级)受贿案一审辩护工作(采纳自首辩护意见,减轻处罚);
18.办理原河南省委委员、XXX市市委书记赵某某(正厅级)受贿案一审辩护工作;
19.办理杨某职务侵占案一审辩护工作(指控130万,采纳辩护意见核减到90万余元,刑期从五年以上降至两年零四个月);
20.办理李某某绑架案二审及发回重审后一审的辩护工作(二审裁定发回,发回后一审指控重罪辩护为轻罪,刑期减少两年半);
21.办理肖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种漏罪追诉)一审的辩护工作(涉案资金340万元法定刑三年以上,实际增加刑期仅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