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5:02:17来源:法律常识
门面房权属有争议,门面房拆迁补偿款该如何处理?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6年,江苏某地因道路拓宽的需要发布征收公告,王某的临街门面房被划入征收范围。被划入征收范围的门面房共有14间,王某称其中5间是她的。5间中的4间被她出租给个人经营店铺,另一间出租给了教育局办公。但教育局却称那一间房屋本来就是教育局所有,因双方的物权纠纷,征收办始终无法与他们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在多方调解下,2018年8月21日,征收办与王某签订《门面房拆迁协议书》,约定无异议的4间房屋合计补贴总金额400万元;有争议的1间房屋补偿款100万元,暂保留在征收办,待法院判决权属归属后再请款支付。王女士在2018年8月23日之前将房屋清空,并交征收办拆除。
转眼到了2020年,那100万元的门面房拆迁补偿款何去何从还是没有任何消息,王某不想再等待下去,于是她将征收办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征收办给付100万元门面房拆迁补偿款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涉案门面房拆迁补偿款100万元,因原告王某与征收办签订的《搬迁协议书》约定该款项由征收办“待法院判决权属归属后再请款支付”,现该款项的权属归属尚未有法院判决确定,故该合同条款未生效,即征收办支付该款项的条件尚未成就。因此,原告王某要求征收办支付上述款项的理由不成立,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