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6:04:57来源:法律常识
这其实是一个简单,但又有些复杂的问题。
一个很显然的答案就是:
只要当事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存在错误、不服该生效判决,均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说,原生效法律文书上的各方不服原生效判决、裁定,均有权申请再审。这是法定的权利!
虽然我看到有的立案庭在受理再审申请时,基于化解纠纷的考虑,会组织某种形式的调解、和解、劝导、解答等行为,但往往会被当事人误解为另外一种形式的“立案难”,如果对原生效判决、裁定确实不服,事实上一句话就足以回应这一问题,“申请再审是我的法定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即便原判决、裁定上没有罗列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认为判决错误,只要能够证明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其民事权益,又不存在明显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五条),在六个月再审申请期限内,就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对此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基于民事调解书申请的当事人就不能再考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13项再审事由了,而是要基于两点,一是民事调解书是否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二是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是否违法。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要紧紧围绕这两点进行论述,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实符合这两点理由的申请,应当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曾有过完全相反的裁判案例,但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是,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对管辖民事裁定书申请再审。
既然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对管辖民事裁定书申请再审,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范围仅局限于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因此人民检察院没有法律空间对民事管辖裁定进行监督。
所以,基于民事管辖裁定书,只有法院系统内部自我监督从而启动再审这一条法律途径。
上述是关于谁可以做再审申请人的几点认识。
202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