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6:41:37来源:法律常识
2月15日,省司法厅发布《山西省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简称《负面清单》),共列出28项具体情形,划定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的“禁行区”。
为筑牢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防火墙”,省司法厅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逐项梳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并认真分析可能存在的制度短板,于日前制定了《山西省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将“两高一部”关于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7个方面要求,延伸细化为28种具体情形,对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的高频行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明确作出禁止性规定,如“办理案件过程中,律师不得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会见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或者案件相关其他司法人员”“律师不得请托法官、检察官违反规定向上级、下级或者其他机关提供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案件办理期间,律师不得为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代理案件或者办理其他法律事务,或者为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违规免费或者超低收费办理法律事务”……
此外,《负面清单》还规定了适用范围为全省律师事务所以及省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 ,包括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负面清单》的出台,是省司法厅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监督制度建设、营造良好执业风气和执业环境的重要环节,对构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正常职业交往关系、强化律师执业监管、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太原日报社新闻采编中心记者 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