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6:47:15来源:法律常识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原教导员王某某、事故处理中队原中队长万某某、民警陈永刚徇私枉法,利用职务之便伙同社会人员调换涉嫌酒驾人员送检血样,包庇酒驾人员……”2月21日,湖北省枣阳市纪委全会上引用的一个案例引发与会同志关注。
这是一起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2020年6月,枣阳市纪委监委收到关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陈永刚知法犯法、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帮助犯罪嫌疑人程某某逃避处罚的举报。经研究,市纪委监委指定第五纪检监察室对此进行核查。
“这起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肇事方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且案发至今已有1年6个月,目前仍没有结案。”“案卷资料显示,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曾尝试找人顶包。”……
对案卷资料进行梳理后,第五纪检监察室集体讨论认为,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较为具体,有一定的可查性,决定立即按程序报批并开展初核。
经了解,事发当晚,办案民警陈永刚联系医院对肇事者程某某进行了血样采集并送检,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并非酒后驾车。既然不是酒驾,为何此案久拖不结?带着疑问,核查组决定从头开始还原事情经过。
核查组首先调取了血样送检的底稿资料,在鉴定中心留存的血样照片上,发现采血管上印有“促凝管”字样。采血后为什么要促凝?核查人员感觉其中有些蹊跷。
“采血管上面写的‘促凝管’代表什么意思?”核查人员向该中心工作人员请教。
“这种情况以前没遇到过。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在对酒驾嫌疑人进行血样检测时,通常采用抗凝管保存血样,防止血液凝固,而不是使用促凝管保存血样。”工作人员解释说。
得到这一答复,核查人员立即意识到了问题,为什么程某某的血样是装在促凝管中,是医院失误还是另有蹊跷?
带着疑问,核查组迅速赶到事故当晚为肇事人员采集血样的医院。经该医院工作人员证实,当晚对程某某抽血时,使用的是紫色帽头的抗凝管,而不是血样照片上的促凝管。
血样很可能被调包了!随后,核查组一方面迅速固定证据,在短短几天内收集了从报警到接处警再到抽血送检等环节的全部证据;另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继续对程某某交通肇事案重新进行侦查。
随着核查逐步深入,陈永刚再也坐不住了,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市纪委监委决定,立即对其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在对肇事司机程某某采集血样后,你是如何处置的?”审查调查人员开始对陈永刚进行讯问。
“程某某在事故当晚的确是酒驾,第二天我送检血样时调换了采集的血样。”陈永刚说。
“明知这是违法行为,你为什么还要调换血样?你和程某某是什么关系?”
“这是领导安排我干的,后来,我也收了他们送的钱。”陈永刚如实交代了事情经过。
经查,程某某酒后驾车追尾摩托车并致人死亡。陈永刚接警后赶到现场,并带程某某到指定医院进行抽血,以便将血样送往鉴定中心检测。随后,程某某通过亲属请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王某某,王某某安排陈永刚在第二天调换了送检血样,致使事故未被认定为酒驾肇事。
“那天我在门口接过程某某亲属递来的拟调包送检血样后,发现了他们准备的促凝管与原有采样管不同,但因时间紧张,加之我知道送检血样3个月后就会销毁,所以才心存侥幸将调包的血样送往鉴定中心进行检测。”陈永刚交代,因担心换血样一事暴露,所以在对程某某立案后未继续进行侦查,致使程某某长期逃脱法律制裁。
根据掌握的证据,市纪委监委又先后对王某某等3人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作者高扬 涂新玉 单位:湖北省枣阳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