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7:35:15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开通了线上咨询,针对大家咨询比较多的问题,小编进行了汇总,大多都是关于“房产纠纷”的问题。今天我们先来说一说“借名买房”产生纠纷怎么办?
案情简介:孙某夫妇与王某系远房亲戚关系。王某具有北京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2005年12月27日,双方口头约定,由孙某夫妇借用王某的购房资格,作为补偿孙某夫妇提供王某的一份工作,双方对房屋的过户时间均有约定。后孙某夫妇购买某公司开发的昌平区501号房屋1套。王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孙某夫妇支付房屋价款、首付款、贷款数万元。房屋交付后,由孙某夫妇装修并使用房屋至今。孙某夫妇因王某不予配合过户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购房所有款项并赔偿损失。王某答辩请求驳回孙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1、本案争议房屋由孙某夫妇出资购买,并装修使用至今,仅借用王某名义购买,可以认定双方为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2、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本案中,孙某夫妇因借用王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3、合同无效后,孙某夫妇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综合地价款金、契税等相关款项,王某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孙某夫妇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王某与孙某夫妇达成借名买房合同后又拒绝履行等因素,王某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故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王某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孙某夫妇相应的补偿。
法慈律师分析:本案诉争房屋系以王某的名义购买,房屋亦登记在王某名下,但购房款是由孙某夫妇支付,且房屋一直由孙某夫妇居住,故以上事实足以推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诉争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而孙某夫妇不具备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的条件,故双方之行为违反了政策性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该行为应当无效。
王某在明知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买卖的情况下,仍然借名卖房,行为具有违法性;在房屋出售后又反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孙某夫妇承担次要责任。由于孙某夫妇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但未能取得房屋,客观上存在损失,故王某在返还房款及税费等款项的同时应当给予孙某夫妇相应的补偿。
相关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借名买房”法慈律师风险提示!下期继续为大家分享家族财富传承的那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