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14:12:07来源:法律常识
男子驾车与她人发生交通事故,其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驾车逃逸,终获刑。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赵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6时许,被告人赵峰驾车沿三原县人行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县水利局门前时,与由西向东王英梅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相撞事故,致王英梅受伤,事故发生后,赵峰驾车逃离现场。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英梅无责任。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英梅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胸部伤残等级属于九级;左下肢伤残等级属于九级。审理中,被告人赵峰家属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赵峰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予以赔付且已履行,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峰驾驶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抢救伤者、保护现场,驾车逃离现场,该事故造成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通讯员 吕鑫 唐香 记者 郭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