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20:20:52来源:法律常识
说在前面,因诉讼具有不确定性,本文不构成任何诉讼律师意见。
对于这个问题,还是应当区别对待的,需要考虑的因素一是否存在公开可查的债权转让公告,二是原债权人是否接受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一般而言,金融不良债权债权的同时,金融机构为避免风险,都会要求同时做债权转让公告;而相对灵活的社会不良债权转让,则相对非常灵活,转让而不公告的非常多。
总的来说,如果裁判生效前,相关法院发现的,会驳回起诉;如果裁判生效后发现的,按照最高法院案例的意见,不会被再审改判。
一、诉讼中发现债转已转让,原债权人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的
相关案例:(2016)浙01民初303号判决债务人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本金4999.73万元及利息等。后在(2017)浙民终465号案件审理中,“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原判认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具有原审原告的主体资格依据不充分,导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查清本案事实,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浙01民初440号则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起诉。
二、如果裁判生效后发现的,按照最高法院案例的意见,不会被再审改判
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执监424号,“武汉治历公司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未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已转让而仍以其自己的身份参与诉讼并取得判决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符合审判实践中的一惯做法。”而且,本案中,武汉治历公司申请执行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变更后手债权人为申请执行人。